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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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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給薪,或者未給出勤上班者依法計算加班費,應該向哪一單位反映?
匿名(一般會員)
‧
2020-01-10 12:06
選舉投票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發,具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若為工作日,雇主應要加發加班費的法律依據為何?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給薪,或者未給出勤上班者依法計算加班費,應該向哪一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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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0-08-26 09:22
選舉投票日雇主應加發加班費的法律依據
選舉投票日(包括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和公民投票日)都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的「應放假日」
[1]
。選舉日有投票權的勞工原為工作日,應放假、雇主照給工資;以及不影響投票且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時,雇主要加倍發給工資,這兩種情形的法源依據都是勞動基準法第39條
[2]
。
選舉日與勞動權益相關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林希庭(2020),《
總統大選投票日是否為放假日?老闆可以給付加班費請員工上班嗎?
》的回答。
未依法給假給薪、計算加班費的申訴管道
常見加班費、休假等勞動基準法的勞資爭議問題,勞工可以透過申訴的方式主張權益。至於常見、便利申訴管道,可以利用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各地方政府的1999專線,諮詢、申訴勞資爭議;另外也可以透過勞動部的民意信箱
[3]
,或各縣市政府的民意信箱提出申訴。
其他的相關說明,例如不同申訴管道的優點、勞工申訴保密等問題,可以進一步閱讀:侯嘉偉(2020),《
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2018/11/8)。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部(2020),《
民意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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