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對應憲法之條文,及相關大法官釋字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5-03 07:13

比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源自憲法第23條
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有相關規定

請問其他的法律原則,分別源自憲法第幾條?其相關釋字有哪些?行政法上有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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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除了那些法條以外,還有這些法條所表現出來的共通原理原則,稱為法律原則。因此,法規範可以分為法律條文與法律原則。

這兩者的關係,可以是法律原則被具體化為特定法律條文,也可以是諸多法律條文抽象化為特定法律原則。在「行政法」這個法律領域內,其被承認的法律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等。

針對您的提問,以下簡要回應︰

針對「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律加以執行,它是「憲法建構性原則─法治國原則」在行政法領域的具體化。
依法行政原則,尚可區分為︰1、法律優位原則,指得是下位規範不可以牴觸上位規範,且行政行為有積極合法的行為義務;2、法律保留原則(這明定在憲法第23條),指得是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及干涉重要事項者,應由立法者訂定規定,不可由行政機關自行作決定。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指得是行政機關依循法律進行行為,這個法律必須規範明確(稱為法律明確信原則);如果該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命令,則授權母法應該就授權範圍具體規定(稱授權明確性原則)。此是法律保留原則的下位概念,沒有被具體化為任一法律條文。
因為這是對於「制定規範行為(即廣義立法行為)」的要求,故不會規定於行政法領域,屬於不成文的憲法要求。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指得是國家行為使人民產生合理信賴時,即應保障基於該信賴所獲得之利益不被剝奪。這被具體化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
此原則亦是本於法治國原則的要求,要求行政行為應該具備可預測性,以便人民妥善規劃其生活,然而世事難料,有時行政機關須將其所作的行為撤回,此時,即應保障人民對該行為之信賴。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指得是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行為時,例如,科處人民罰鍰,不可以考量「與本案無關的」情事。
此原則本於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做出的行為,必須有助於其公益目的之達成,其考量無關緊要、與本案無涉的情事,則與本案公益目的達成顯無幫助,故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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