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後3個未成年小孩都判給丈夫的話,丈夫月收入4萬3多住他爸爸的房子,妻子月入不到3萬每月付1萬房貸自住,在桃園市通常一個月會判給丈夫多少小孩的扶養費?
父母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1],即使離婚了、親權是對方的,但身為孩子的母親還是要繼續扶養未成年的小孩[2]。至於要付多少錢,法院大約會從子女每個月需要多少生活費用,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3]等面向,來決定要各負擔多少錢。
行政院主計處會定期調查國民每個月平均消費支出的金額,並依照地區區分[4],這也是法院常會用來參考小孩每個月需要多少生活費的數據之一。以小孩都住在桃園市為例,桃園市2021年每人每月的平均消費是23,422元、2020年是22,537元,所以法院也會推定在桃園養1個小孩,每個月要2萬多,3個小孩就*3。
雙方經濟能力差不多的話,可能就是一人負擔一半;但如果一方收入比較高、比較穩定,可能會依比例多負擔一點。在法院內,雖然雙方都會提出主張或證明,但最後還是由法官審酌一切情況,決定要各別要負擔多少扶養費[5]。 關於扶養費計算的相關說明,可以進一步參考:林希庭(2020),《小孩的扶養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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