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如果提罷免案一定要總統和副總統一起罷免嗎?可以只單獨罷免其中一位嗎?那彈劾案也是嗎? (僅為單純疑惑)謝謝您的回覆。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有規定,總統、副總統參選要聯名登記[1],但並沒有規定罷免要聯名。罷免案的提案是立法院的職權[2],立法院可以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第1項,對總統「或」副總統提出罷免案提議[3],所以可能單獨罷免其中一位。同樣的概念在總統副總統選具罷免法第74條的修法理由也有提出[4]。
同樣地,向憲法法庭聲請彈劾總統、副總統也是立法院的職權[5],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第1項,可以對總統「或」副總統,向憲法法庭聲請彈劾[6],所以也可能只彈劾其中一位。
延伸閱讀: 陳重仁(2022),《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 楊舒婷(2022),《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註腳
目前找不到任何文獻與案例討論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是不是單獨為之,只能參考第74條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法條文意來看,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應該是不需要聯名為之? (沒發生過所以沒有答案,更沒有大法官解釋,甚至無法確定立法者當初想法,歷年考題僅考過是否聯名為之,答案是否定的) 但能確定的是,總統被彈劾後會由副總統繼任,適用總統缺位條文,所以能確定彈劾是單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