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上有看到「賠償」,也有看到「補償」,這兩個用詞有什麼不一樣嗎?


新聞上看到政府彌補民眾時,有的是說「賠償」,例如: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11300153.aspx
有的又說是「補償」,例如: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10/202010152017152.html
這兩個用詞有不一樣嗎?不一樣的話,什麼時候用賠償,什麼時候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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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用詞不一樣
雖然兩個用詞不一樣,但無論是賠償或補償,都是因為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使人民權益受到影響時,要負起責任,採取措施彌補受到不利益的人民。彌補的方式可大致分為「賠償」與「補償」兩種,在公法關係中主要是國家賠償及行政上的損失補償。
什麼時候用賠償?什麼時候用補償?
國家賠償,是因為公務員「不合法」的行使公權力(包括應行使時卻怠於行使),或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1]。因為這2種情形造成人民權益受到損害時,國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2]
行政上的損失補償,則是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常見行政上的損失補償例如私人土地的徵收補償[3]

 

關於賠償與補償在公法上的類型、原因、例子、請求方式及不服的救濟等,可以進一步參閱:黃蓮瑛、蘇庭萱(2020),《賠償與補償有什麼不同?——從國家責任談起》。

註腳

  1.   關於什麼時候才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可以進一步參閱:蘇宏杰(2020),《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一種: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蘇宏杰(2020),《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
  2.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2項:「
    I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也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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