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及終局判決差異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12 13:41

您好,以民事訴訟案件來說,該案件於一審確定判決,而我不服此確定判決申請上訴,案件進入二審,法官作出終局判決。以上述案例來說,我是否可以理解為,確定判決如果在可上訴期間未上訴,即變成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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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簡單就民事訴訟法的內容回應您的問題,說明「終局判決」與「確定判決」的差異與關係:

終局判決
當法院認為在訴訟當中,需要釐清的問題已經在審理程序中透過當事人的互相攻防、證據調查,而大致有了結論,就會做出終局判決[1],說明最後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怎麼樣,以及相關的法律關係應該如何,例如A應該賠B多少錢、C跟D到底誰是X屋的所有權人等等。
確定判決
如果終局判決做出來之後,當事人對於終局判決有不服的話,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2],終局判決送到受判決的當事人手上後,提出上訴的時限是20天[3]。如果直到不能依法不能再上訴的情況、或是20天時限內沒有上訴,那判決就會變成「確定判決」。
確定判決是不能夠輕易動搖的[4],也會產生具體的效果(法律上會說具有「既判力」)。例如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不能夠再起訴[5],以及確定判決可以當作是強制執行的依據[6]
結論
當法院認為相關事實跟法律可以確定之後,就會作出終局判決,雙方如果對終局判決有不服,可以依法上訴。如果到了無法再上訴或者是不上訴的情況,終局判決就會變成確定判決,產生「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效果。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0),《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381條:「
    I 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II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應先為終局判決。但應適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82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2.   民事訴訟法第398條:「
    I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II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64條:「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3.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4.   除非有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三人撤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的情況,否則法院、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確定判決的結論。
  5.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6.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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