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賣未拆封的盲包(不知道內容物)有違法嗎?如果賣出的內容物內有仿冒品,會有刑事責任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9-04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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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包是指消費者購買時不知道內容物的包裹,關於盲包的來源有各種說法,例如是物流公司過久未取的無主包裹[1],不過實際法院判決中,也可以發現有些盲包可能是從中國進貨,再拿到網路商場、夜市等地販賣。相關的法律責任簡單說明如下。

商標法的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實際上做那些事可能違法?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在商品或服務上面使用跟別人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是會受到處罰的[2]。實際販賣,或因為想要販賣而持有、陳列(包含實際擺攤、在網路商城上貼出商品品項)、從國外輸入,或者輸出到國外,也同樣是商標法要處罰的行為[3]
主觀要件:心裡面明知道自己是在賣仿冒商品
商標法的刑責,必須要販賣者「明知」是仿冒商品,才會成立犯罪。當然,販賣者多會宣稱不知道自己賣的是仿冒商品,或者如提問中因為商品是盲包,而不知道內容物。
法院審理時,會根據種種因素,例如販賣者賣這些東西多久了、販賣的產品是不是知名品牌、販賣的價格與貨源、是否曾經跟原廠有合作或代工等事實來判斷,到底這個賣家是真的不知情、還是明知道自己賣的是假貨卻繼續賣。
販賣內含仿冒商品的盲包,在實務上多有刑責
單純販賣盲包(裡面是合法的商品,沒有仿冒商品或其他違禁物),並不會特別有法律責任。但如果是裡面有仿冒商品,就會看個案中的情況來判斷。
向中國電商批入盲包販賣,被判有罪的案例
實務上,也有在中國電商(如淘寶、蝦皮)向中國賣家批入大量盲包來販賣的案例[4],在這些案例中,如果被告明確知道盲包裡面有仿冒商品,那就會被判有罪;或者法院也會考慮到被告是用非常低的價格批貨,對於盲包的來歷、盲包內的商品極有可能是仿冒商品,都應該很清楚,所以判決被告有罪。
賣家真的不知道裡面有仿冒商品的無罪案例
也曾有案例是賣家在批入盲包販賣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跟賣家的抗辯,認為賣家真的不知道自己批入的盲包內容物是什麼、再轉賣時也沒有拆封確認,是一次買賣整個棧板上所有的盲包,最後賣家被判決無罪[5]
不過,法官在這個案件中也善盡調查義務、調查相關證據(證人、證物)才判決無罪,所以並不會因為被告賣家的片面之詞就判決無罪。

延伸閱讀:
王瀚誼(2021),《什麼情況下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如果發現商標被別人盜用了,應該怎麼辦?》。
王琮儀(2020),《假貨out!販賣仿冒商品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上)刑事責任篇》。
王琮儀(2020),《假貨out!販賣仿冒商品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下)民事責任篇》。

註腳

  1.   詳細介紹,可參考政大大學報(2019),《風潮不等於錢潮 「盲」式選「包」商機下的真相》。
  2.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5.   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及下級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