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為公司行號,公司負責人變更後,是否需要重新簽租賃契約?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2-10 08:34

背景:
甲方出租人:OOO 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

異動:
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

請問:
1. 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
2. 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
3. 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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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只就相關法律知識稍微說明,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等)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公司變更負責人,還是同一間公司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提問人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這5種類型的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就算內部的負責人變更,A股份有限公司還是A股份有限公司,並不會變成B股份有限公司[1]
契約會受到影響嗎?
既然公司有獨立的法人格,自己就是權利義務的主體[2],作為租約承租人,就算公司負責人變更,並不會變成不同的公司,也就是租約當事人沒有變、還是同一位,就不會發生契約變更的問題,也不會涉及房屋的轉租、出借、頂讓。
或許也可以另外參考政府機關在處理得標公司合法變更負責人時,有認定並不算契約變更,只需要請公司發函給機關備查[3],也可以注意之後公司所使用的文件、印鑑有沒有如實變更。
附帶一提,如果契約的當事人不是公司,而是獨資或合夥的商號、行號,因為商號、行號沒有獨立法人格,權利義務要回到這個商號或行號的負責人本人,所以當負責人換人,就會發生契約主體變更的情形。

關於商號、行號與公司的比較,可以參考林詩梅(2021),《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二)我想要永續經營,應該選擇哪一種公司型態?》的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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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經濟部商29523號(1974/11/18):「公司法人人格並不因負責人之變更而有影響
    查公司負責人變更,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時,該新登記之負責人在法律上即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但公司之法人人格並不因內部負責人之變更而有所影響,如本於法律對公司本身原有之處分,仍應依法予以執行。」
  2.   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6),《負責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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