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甲方出租人:OOO 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 異動: 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 請問: 1. 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 2. 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 3. 有更佳解決方法?
因為這個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以下只就相關法律知識稍微說明,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等)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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