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工作都是要配合百貨公司排班,若這樣沒有責任的離職是可以的話
關於勞工提離職,在法律上是勞工的權利,不需要得到老闆的同意或核准,勞工單方面提出來就會發生效力[1]。
但員工突然說走就走後,對公司而言,會有人力一時無法調配、員工沒有交接等困擾,面對這種情形,勞動基準法有規定「預告期間」,要求勞工自請離職時,原則上必須依年資提前10天、20天或30天通知公司[2],不過這條規定只要求任職3個月以上的勞工必須提前告知,所以到職未滿3個月的員工,依法沒有提前告知的義務,提離職就立即不做,雖然人情上可能不妥,但並沒有違法。
如果公司跟員工約定到職未滿3個月的員工,離職一律要提前預告,這種雙方約定的條件比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情形還要嚴苛的話,會因為勞動基準法的預告期間是「強制規定」,也就是如果雙方約定的條件比法律規定還要嚴苛的話,這個約定可能會被認為無效[3]。
關於預告期間的說明,可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離職、請辭要遵守什麼程序?》。
勞動基準法還有另一種「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4],勞雇雙方可以約定員工必須待滿一定的期限才可以離職,避免老闆花費了時間、金錢等成本培訓員工,員工卻一下子就跳槽,造成公司的損失。但最低服務年限不是隨便約定就會有效的,要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包括老闆有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支出培訓費,以及老闆有給合理補償(例如簽約金、履約獎勵金)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才會有效。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可以參考:黃蓮瑛、林宥廷(2022),《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