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ㄧ家租車行租車,原來已訂了ㄧ台車,可是當天到達現場時,業者說我要租那台車不見了,然後業者就挑ㄧ台租給我 然後開出去4小時,上高速公路引擎冒煙, 我馬上熄火靠路間,也馬上通知業者,拖吊到修車廠,問題如下 1-回去時業者還說是不是我亮燈硬開,我說沒看到亮燈 2-車輛拖吊到他們認識民間修車廠修理 3-修完車,提供估價單給我,引擎大修,要求我賠償11萬 4-我告知,我沒辦法接受無理賠償,我已經跟消保會提出申訴 5-業者打電話來說要告我 6-租車開出去4小時,車輛故障,全部都算在我頭上很不合理 請問業者說要提告? 如果是刑事會成立嗎?
關於向租車行租車後,車輛毀損後的修繕方式、責任負擔等內容,消費者可以先確認手邊的契約,此外,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交通部訂定了「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車行(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租車契約內容必須符合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交通部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中有,但業者給的契約中沒有,交通部的版本會直接成為雙方的契約內容[2]。所以,消費者想要釐清租車後車輛毀損的修繕方式、費用負擔等問題,除了看自己手邊的契約,還可以檢視上述交通部公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就依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說明。
車輛擦撞或毀損的情形,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3]中,說明承租人要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契約上可以約定要送原廠或是其他雙方合意的修車廠修理,可以先看看契約上有沒有約定。
其次,如果車子壞掉是承租人的錯(法律上稱為可歸責於承租人),那因此所產生拖車費、修理費,以及修車期間的租金,都是承租的消費者必須負擔。
至於提問人提到無法接受無理請款的部分,實務運作上確實有時會遇到對方主張的項目或金額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如果維修的零件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就不應要求承租人負擔;或是修理的零件是用以新品換舊品,就要折舊[4],不可以請求全部的維修費等。但具體情形仍必須個案討論,無法一概而論。
至於要提告的部分,一般來說雙方爭執的內容應屬於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要不要賠、要賠多少錢等,業者確實可以提告請求民事賠償。在承租人不小心造成車輛毀損的情形下,原則上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刑法只處罰故意毀損器物罪[5],不處罰過失毀損)。
關於租車的消費糾紛,建議您可以撥打行政院消保會的「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6]進一步諮詢。 後續如果發生糾紛需要申訴,可以先找業者、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或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7]。消費爭議的申訴方式,可以另外參考:《發生消費糾紛要怎麼申訴?》。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2),《發生車禍,受害者的財產損害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王綱(2022),《提前取消租車被扣全額定金?你知道你可以說「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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