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被要求自願離職 因公司只有一位營業助理的職位 當初在去年11月中我懷孕三個月時有告知公司經理說之後會請請產假 會有兩個月的時間無法工作 當時經理也同意說如果我願意請完產假後就會到該工作崗位 會幫我留職 而在今年2月 卻告知我說 沒辦法幫我留職要將我調職 但我並不接受 而公司就要求我離職 並應徵新的營業助理 這樣算是資遣我嗎 我並非自願離職 後續可以對公司提告嗎
勞工在懷孕期間,法律有特別規定雇主不可以解僱勞工,除非是公司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不能營業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麼嚴苛的情形,才可以解僱懷孕勞工[1]。所以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太可能符合可以解僱懷孕勞工的情形,也就是不能解僱懷孕勞工。
另外,即使事先用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或在工作規則裡面註明懷孕要自行離職或公司可以解僱,這種對懷孕女性差別待遇的性別歧視約定,依法無效,違法的解僱也不會發生效力[2]。雇主如果以懷孕為由,違法要求勞工自行離職,或解僱勞工,會面臨最高新臺幣150萬元的罰鍰,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如果沒有改善,政府還可以按次處罰[3]。
關於懷孕歧視的說明,可以參考:梁芷榕(2023),《懷孕歧視後篇──法律如何禁止懷孕歧視?懷疑自己遇到懷孕歧視該怎麼辦?》。
有些公司是真的因為市場變化、經營調整等原因需要調動員工職務,這種情形也算是合情合理;但也有公司是為了逼迫勞工自請離職,而用調職改變勞工工作內容的手段,逼勞工自請離職以省下資遣費。不過雇主要將勞工調職,法律有規定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才算是合法調職[4]:
當雇主的調動命令違反上面調動五原則的任一項,勞工可以拒絕調職,如果雇主進一步以勞工抗命為由解僱勞工[5],這種解僱並不合法,勞工可以主張要繼續留在原工作職位。
如果勞工覺得遇到這種雇主不如不要待了,要「開除老闆」,可以主張雇主違法調職損害自己的權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期,而且還可以要求老闆付資遣費[6]。
關於調動五原則及雇主違法調職等相關討論,可以參考:曾翔(2022),《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離職,怎麼辦?》。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是否符合懷孕歧視,解僱、調職是否合法等,仍要依個案實際情形判斷。
勞資爭議問題,建議您可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的優點是同時結合了諮詢及申訴的服務。如果對於自己的勞動權益是否受到受損害還不是很清楚,或不知道公司的作法是否合乎法規,就可以先撥打這支專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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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梁芷榕(2023),《懷孕歧視前篇──什麼是懷孕歧視?常見的情形與發生的可能原因是什麼?》。 黃國媛(2022),《被調職怎麼辦?調職後減薪、取消津貼合法嗎?》。 侯嘉偉(2022),《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侯嘉偉(2022),《所有的勞資爭議都可以上法院嗎?打官司以外,3種常見的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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