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十六條之一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者? 校方以須滿授課12小時者才符合標準?
代課教師雖然不是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不能參加公保,但為了保障代課教師的權益,高中以下的各級學校必須幫代課教師投保勞保,以及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和健保[1]。
提問人提出「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在代理教師的勞保部分,是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強制投保資格[2]:勞保條例規定年滿15-65歲的勞工,且和學校有僱傭關係又不能參加公保的員工(例如代課教師),學校就必須幫他辦理勞保[3]。
關於代課教師的投保規定,請進一步參閱:黃蓮瑛、黃子容(2022),《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保險有什麼不同?》。
至於授課滿12小時,勞保應無此標準,推測可能是「健保」的投保標準:依照相關法規、行政函釋[4],不是每天到校授課的代課教師,如果教學工作在3個月以上,且每週總工時12小時以上,學校就必須幫代課教師投保健保;反之未滿12小時就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的範圍。所以推測代課教師每週授課滿12小時才符合標準的說法,可能是健保的投保標準,但具體說明仍建議與校方確認,投保疑問也可以進一步諮詢勞保局或健保署。
延伸閱讀: 陳玠宇(2022),《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各有什麼規定?》。 陳琦姸(2023),《雇主要怎麼處理假日工讀生的健保、勞保和勞退呢?》。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