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2/08/19出車禍,對方酒後駕車並與我擦撞,肇責初步判定後確認對方全責,但對方在與我調解之前就進入監獄服刑,我在半年內聯絡不到對方,只好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在2023/04/06開第一次刑事偵查庭後檢察官認為我們兩個都有和解意願,於是告知對方於4/21出獄後與我聯絡和解事宜並將結果通知檢察官,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檢察官會幫我們把案件交給調解委員會處理嗎?還是我們得自行申請調解後再於下一次偵查庭提出和解呢?
檢察官有沒有移付調解,建議提問人可以在上班時間打電話詢問本案書記官。電話號碼、分機在第一次刑事偵查庭通知書上通常都會有,還會有本案書記官的股別。
如果書記官告知沒有移付調解、請當事人自行聲請的話,可以到車禍地或對方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1],聲請時也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例如偵查庭通知等)、告知偵查中,讓公所人員更能清楚掌握本案的情況。關於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可以參閱: 1. 雷皓明、張學昌(2022),《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在做什麼?》、 2. 雷皓明、張學昌(2022),《車禍應如何和解或調解?》。
以上僅簡略說明可能的程序,具體個案的解析及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2]。
延伸閱讀: 朱石炎(2023),《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哪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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