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方家長,由於雙方未滿16歲發生關係,導致女方懷孕,然後我們雙方在律師那簽訂協議書,賠償金已賠,然後約定生下來的小孩由男方這邊扶養,所有權利跟義務歸男方,我們不得跟女方要養育費。 但目前女方已生產,小孩已被他們從醫院帶走去外縣市,對方現在躲起來聯絡不上,去問當時幫我們簽協議的律師,但只跟我說我就去走訴訟(也沒跟我們說要訴訟什麼),然後說有任何問題請我們去問其他律師,他不想管這件事情,說我們這邊找他,如果對方也找他之類的。 律師可以這樣嗎? (女方找的,也確認過此律師在地有幾年) 那當初幹嘛當見證者? 再來我去問其他律師,有告知我們要先訴訟親子關係。 但是這樣下去是要訴訟多久? 我們小孩什麼時後才能帶回? 又或者 我們不去訴訟,女方家長去登記,小孩變成生父不詳,那他們有沒有可能後續又找上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