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即使雙方同意拍攝且沒有散布,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互換裸照等性影像[1],已經犯罪。
1. 用互換裸照的說詞讓未成年人提供裸照,無論是由兒少自行拍攝再傳送,或是視訊過程中讓對方拍攝、截圖,即使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成立引誘兒少自行拍攝/使兒童製造性影像罪,行為人會面臨3~10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下罰金[2];且即使行為人(加害人)是15~17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處罰,只是未成年的少年可能另外有減輕其刑[3]、免除刑罰付保護管束[4]的結果。
再次強調,即使未成年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觸法,這是考量到兒少的心智尚未成熟,可能一時誤信他人而自行拍攝傳送性影像[5]。至於如果對象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得到對方的同意拍攝、製作裸照等性影像,確實不違法。
2. 承上,現行法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自行拍攝、被拍攝裸照等性影像都是有罪的,無論對方是否成年都違法,追訴權時效是犯罪成立時起20年[6]。
至於對方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裸照等性影像,則可能面臨1~7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7]。
最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10年來多次大幅修正,上述僅依照現行法規定說明,至於提問中所述各行為涉及的時間點不明,可能有行為時的舊法與修法後新法不同,究竟要適用舊條文還是新條文等問題[8]。如有具體個案解析的需求,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9]。
延伸閱讀:
林哲辰(2024),《未成年人在公園從事性行為,錄下來傳到群組或網路會被罰嗎?》。
如果未成年年紀較小的叫年紀較大的拍裸照,也是有罪嗎?
那拍的未成年有罪嗎?自己拍自己算是剝削未成年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