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匿名(一般會員)
2025-02-14 22:09

有想到兩個問題想問
1.15歲跟16~17歲的人互換裸照沒有散播,互相有罪嗎?
2.未成年的時候給了成年人裸照,被散播出去,現在成年了可以告嗎?如果給了對方存起來對方有罪嗎?這個的告發有效期限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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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即使雙方同意拍攝且沒有散布,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互換裸照等性影像[1],已經犯罪。

1. 用互換裸照的說詞讓未成年人提供裸照,無論是由兒少自行拍攝再傳送,或是視訊過程中讓對方拍攝、截圖,即使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成立引誘兒少自行拍攝/使兒童製造性影像罪,行為人會面臨3~10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下罰金[2];且即使行為人(加害人)是15~17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處罰,只是未成年的少年可能另外有減輕其刑[3]免除刑罰保護管束[4]的結果。

再次強調,即使未成年兒少本人同意仍可能觸法,這是考量到兒少的心智尚未成熟,可能一時誤信他人而自行拍攝傳送性影像[5]。至於如果對象是18歲以上的成年人,得到對方的同意拍攝、製作裸照等性影像,確實不違法。

 

2. 承上,現行法規定引誘未成年人自行拍攝、被拍攝裸照等性影像都是有罪的,無論對方是否成年都違法,追訴權時效是犯罪成立時起20年[6]

至於對方如果散布未成年人的裸照等性影像,則可能面臨1~7年的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7]

 

最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近10年來多次大幅修正,上述僅依照現行法規定說明,至於提問中所述各行為涉及的時間點不明,可能有行為時的舊法與修法後新法不同,究竟要適用舊條文還是新條文等問題[8]。如有具體個案解析的需求,仍建議提問人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9]


延伸閱讀:
林哲辰(2024),《未成年人在公園從事性行為,錄下來傳到群組或網路會被罰嗎?》。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1、2項:「
    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4.   少年事件處理法74條第1項:「法院審理第二十七條之少年刑事案件,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免除其刑,諭知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保護處分,並得同時諭知同條第二項各款之處分。」
  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修法理由(2023/2/15):「實務上兒童或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易一時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等,並誤信他人而予以對外傳送,造成此類資訊在網路流傳,……。」
  6.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7.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8.   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9.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建議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或者是文章:匿名(2024),《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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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5-02-20 16:54:33
想問
如果未成年年紀較小的叫年紀較大的拍裸照,也是有罪嗎?
那拍的未成年有罪嗎?自己拍自己算是剝削未成年自己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5-02-19 18:00

互換裸照,只要是雙方合意、無強暴脅迫,就不違反刑法妨害性隱私罪章的規定

1. 雙方合意互換,且未散播,不會有罪。

2. 雖自願給成年人裸照,但並無同意被散播,可依第319-3條第1項提告未經同意散佈性影像罪;若對方意圖營利,加重其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於行為後20年內仍有追訴權,得依法提告。

上為刑法觀點。民事部分,可能成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使用收益之情形)、侵權行為(侵害第18條人格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行政法部分,成年人若為未成年人之照顧者,可能違反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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