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25條有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違法的集會遊行可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1],看起來警察在實務上有用舉牌加上利用擴音器勸說、喊話等方式進行:第一次舉牌警告、第二次舉牌命令解散、第三次舉牌制止[2]。
然而,實務上雖然多會舉牌三次,但次數、順序並沒有一定,警察命令解散仍應考量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以及均衡維護其他法益,採取適當的方式[3],例如第一次舉牌警告、第二、三次都舉牌命令解散[4];也有共舉牌四次警告並命令解散[5];或是僅舉牌兩次,第一次舉牌警告、第二次命令解散[6],不解散就直接裁罰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主持人[7]。
警察採取強制力驅離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
警察以柔性勸說、喊話、命令等方式要求違法集會遊行的民眾自行解散,仍無效果時,考量到維護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強制力的方式制止、命令解散[8],但警方的強制驅離的手段仍應符合比例原則[9],例如可以用強制力將手勾手的陳情抗議民眾的身體分開、將坐躺的陳情抗議民眾抬離等合理行為,使不配合離開的陳抗民眾離開,但對手無寸鐵的民眾不應動用刀、槍等殺傷力大的警械,即使輔以警棍,也應留意不可以毆擊民眾的致命部分,或是民眾已經要離去了還毆打他[10]。
無法達成目的,也欠缺必要、衡量性而漫無目的抽打民眾,顯然已經違反比例原則,警方如有違法驅離的行為,後續可能要面臨違反警械條例、國賠等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王鼎棫(2025),《不准吃這個!國家是否管太多?趕快來看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