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分為裁定和判決,請問兩個到底差在哪裡呢?
「裁判」,可以細分成「裁定」跟「判決」[1]。
關於裁定與判決的差別以及相關例子,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註腳
一、裁定與判決都是裁判的下位概念,即法院的裁判可分為︰
(一)裁定︰用於與程序事項有關的程序裁判。例如,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裁定︰
主文
本件應由廖俊隆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廖俊隆,有新北市政府令可稽,自應由廖俊隆為該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二)判決︰用於與實體上判斷的實體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