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2],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至於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3]」。
裁定主要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2],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裁定的記載內容一定要包含哪些項目,所以裁定在使用上是比較彈性的。
至於針對裁定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3]」。
判決
判決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4],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5]。
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是以提起「上訴」加以救濟[6]。
判決主要是針對「實體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相較於裁定,判決的做成比較嚴謹,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言詞辯論的程序[4],而且判決書的形式也有法律明文規定[5]。
針對判決不服而想向法院爭執時,當事人原則上是以提起「上訴」加以救濟[6]。
關於裁定與判決的差別以及相關例子,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0),《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