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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19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 ‧ 2023-01-04

本文

「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1],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2]

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3]。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了解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相關保障?

一、國民法官資格(見圖1)

圖1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原則

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對於這個地方法院管轄且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資格[4]

(二)例外不能當國民法官的人

如果有下列情形,可能會產生不適合或不公平的疑慮,因此這些人沒有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包括:

  1. 因為自己犯罪或受到懲戒等因素。例如被判有罪而在監獄服刑的人,或公務員受到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2. 身心因素,例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5]

  3. 教育學歷因素,例如沒有完成國民教育的人。

  4. 職業因素,例如律師、法律系教授、政黨黨工、現役軍警等特殊職業身分的人。

  5. 與案件有關或不能公平參與審判的人。例如,與案件的被告或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或有具體事證認為難以公平審判的人[6]

二、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

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會受到下列保障,候選國民法官也會依照參與程度受到相關保護:

(一)有公假

任職的機關、公司、廠場等要給公假、發全薪;並不得有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7]

(二)可以領日旅費補貼

按到庭日數,領取日費(每日原則上可領新臺幣3千元)、旅費(包括交通費、必要時的住宿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例如誤餐費)[8]

(三)個資保密

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違反的話會面臨最重6個月的有期徒刑[9]。法庭上也會以數字代號稱呼國民法官[10]

(四)禁止報復與刺探

基於妨害職權行使或報復的意圖,而對國民法官本人或他的特定親屬犯罪,會依照所犯之罪加重1/2[11]。此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與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刺探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如果意圖影響審判而刺探保密事項的話,可能面臨最高6個月有期徒刑[12]

(五)保護措施

法院得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13],例如請員警到場維持秩序、專人接送等[14]

以上說明國民法官的資格和相關保障,實際上要成為國民法官,還要經過造冊、選任的程序,可以參考下一篇文章:《被選為國民法官會收到哪些通知?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

註腳

  1.   國民法官法是2020年8月1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該法第113條並規定除第17條至第20條、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2.   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3.   自由時報(2022),《國民法官判生死明年上路 首批12萬人年底收通知單》。
  4.   國民法官法第12條:「
    I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II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III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國民法官法第5條:「
    I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II 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III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IV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V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VI 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5.   關於監護與輔助宣告,請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6.   國民法官法第13條至第15條
  7.   國民法官法第39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8.   相關必要費用是指原本可自行處理或原先沒有需求,但因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產生的負擔而新增的支出,例如晚餐誤餐費等。日旅費補貼的規定請參照以下條文:
    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1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3條說明欄:「……三、所謂相關必要費用,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本可自行處理或原先無此需求,惟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產生之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例如法院因為不得已之事由,導致審判程序超過下午六時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即有用晚餐之需求,地方法院除得於當日審理結束後即時提供逾時餐盒,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即刻舒緩飢餓不適感或外帶返家後享用以外,如地方法院斟酌具體情形,認為發給誤餐費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返家途中自行購買餐點更切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時亦可核發誤餐費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使地方法院得以因應開庭結束時間、地方法院地點等不同情形彈性運用以滿足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夜間超時開庭時之用餐需求誤餐費自屬於本項所定義相關必要費用之範疇;……。」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
    I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如附件二)。
    II 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且於選任期日當天即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者,僅得依前項規定支給日費,惟於計算日費時,其執行職務時間應加計參與選任程序之時間。
    III 法院開庭或評議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延續至翌日者,亦同。
    IV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三項情形準用之。」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5條:「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9.   國民法官法第40條:「
    I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II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國民法官法第98條第1款:「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不得洩漏所知悉秘密之規定。」
  10.   參照司法院(2021),《常見問答Q3639擔任國民法官,被告或其他相關人會不會找上我?》。
  11.   國民法官法第96條:「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2.   國民法官法第41條:「
    I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II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國民法官法第98條第2款:「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二、意圖影響審判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13.   國民法官法第42條:「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14.   司法院(2021),《法院會給予國民法官怎樣的具體保護措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