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1]。 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
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2]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3]聲請輔助宣告。
例如老人家罹患失智症、腦中風,或是已經重病在床無法回應外界的情形,都是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依照民法第15條[4],「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不能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5]」,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15條之2[6],「輔助宣告」會限制當事人做以下行為的時候,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依據當事人判斷能力的不同,可以選擇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4條、15條之1,這些人可以替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111條[9],法院會依照個案判斷,從有權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的人之中,選一個或複數個監護、輔助人。如果法院認為另有恰當的人選,也能選擇有權聲請人以外的其他人來當監護、輔助人。
註腳
吳育芬(2024),《意定監護制度——有一天我老了、病了,誰來照顧我?自己來選監護人》。
陳庭浩(2022),《成年監護的監護人有什麼權利與義務?如何避免監護人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