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1]。
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
二、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見圖1)
在當事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判斷、表達能力的不同,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則依照民法第14條[2]聲請監護宣告;
如果只是判斷、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3]聲請輔助宣告。
例如老人家罹患失智症、腦中風,或是已經重病在床無法回應外界的情形,都是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效果
依照民法第15條[4],「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不能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無行為能力人[5]」,必須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15條之2[6],「輔助宣告」會限制當事人做以下行為的時候,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
(一)擔任商家、公司或企業的負責人
(二)借錢、為他人作保、贈與以及信託
(三)打官司
(四)與他人和解、調解
(五)不動產、汽車等重要財產的買賣、抵押、出租或借貸
(六)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權以及在遺囑中特別贈與某人財產
(七)其他經家屬或輔助人特別指定禁止的行為
依據當事人判斷能力的不同,可以選擇監護或輔助宣告。
四、誰可以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依照民法第14條、15條之1,這些人可以替當事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一)當事人本人
(二)當事人的配偶
(三)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親屬
(四)最近1年與當事人同居的其他親屬
(五)檢察官、主管機關[7]或社會福利機構[8]
五、由誰擔任監護人、輔助人
依照民法第1111條[9],法院會依照個案判斷,從有權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的人之中,選一個或複數個監護、輔助人。如果法院認為另有恰當的人選,也能選擇有權聲請人以外的其他人來當監護、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