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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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得知A女未婚懷孕後便斷絕聯繫,後A女生下B子。A女認為會被男友拋棄都是B子的錯,便對B子漠不關心、任由其哭鬧:
一、B子5個月大時,A女用枕頭悶住B子口鼻,B子掙扎數分鐘後死亡。
二、B子3歲時,A女帶B子去海邊戲水,眼睜睜看著B子溺水身亡。
三、承上,B子溺水時,路人C經過,但C覺得事不關己,直接離開。
一、什麼是作為犯、不作為犯?(見圖1)
作為與不作為是兩個相對的概念,作為指積極地行動,不作為指什麼都不做。當犯罪行為人以積極行動完成犯罪,即屬作為犯;當犯罪行為人「不動如山」,沒有任何舉止或動作,卻因此違反刑法期待而構成犯罪,即屬不作為犯。
二、不作為犯的分類
不作為犯可依「是否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純正不作為犯
指行為人「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例如刑法聚眾不解散罪[1]所處罰的行為是「不解散」,因此行為人「只能」以「不解散」(也就是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反之,若行為人聽從命令而「解散」(也就是作為),就不可能構成本條犯罪。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指行為人不僅能以作為方式實行犯罪,也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因為刑法條文絕大多數為禁止規範(禁止人們做某些行為[2]),因此觸犯刑法的不作為犯罪大多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以殺人罪[3]為例,無論是作為(如持武器攻擊)或不作為(如見死不救),都可以造成殺人結果。
應特別注意的是,要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以具有保證人地位為前提[4]。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A女用枕頭悶住B子的口鼻,以積極手法完成殺人行為,A女此時構成殺人罪的作為犯;案例二中,A女在岸上默默看著B溺斃(並沒有把B強壓到水裡),但因A女對B子有保證人地位(須照顧B子使之免於危險),A女此時構成殺人罪的不作為犯。案例三中,C只是跟B子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雖然道德上可以說C冷血、無情,但在法律上C不構成殺人罪。
1.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請問刑法15條1、2項,
哪一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哪一條是純正不作為犯?
▪︎還是2個法條都具有純正與不純正,然後再根據法條有保證人地位的來決定不純正不作為犯?
「保證人地位」只是一個刑事法上的用語而已,不是像我們平常所理解的社經地位的意思;如果覺得這兩個字放在這裡有點難理解的話,也可以想像成是「資格」的意思。另外謝謝LeonLee的補充。
回覆(2025-02-18 10:34:28)匿名留言:
純正/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在討論刑法分則中各罪名的行為態樣。單看刑法第15條,沒辦法區分純正/不純正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