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判斷顯失公平之考慮事項)第1項、第2項第1款:「
I 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
II 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
(一)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如:
1.進行不當商業干擾,如赴競爭對手交易相對人之處所,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言論。
2.不當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警告函:事業以警告函等書面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
3.以新聞稿或網站等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訊息,使交易相對人產生疑慮。」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I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II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I 事業踐行下列各款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II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