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專利?(上)——誰可以申請專利?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李宜庭(認證法律人) 3 0
刊登:2024-06-14 ‧ 最後更新:2024-06-14

案例

A白天在製造冰箱的B公司擔任技術開發人員。工作之餘,A對製冷技術保持高度興趣,每天下班後仍潛心研究,最近剛研發出全新的製冷技術,比現行已知的所有製冷技術都更省電。A上網搜尋後發現當今世界上還沒有類似的技術,A能夠很自信地說除了自己沒有人能夠做的出來。聽說朋友C透過獨家專利大賺了一筆,A也想要效法朋友,這時A可以申請專利嗎?專利的類型有哪些?

本文

一、什麼是專利?

所謂的專利,是指透過向國家申請登記某項發明、新型創作或是設計(以下統稱為「技術」),國家審查核准後會賦予擁有者一個獨占、排他的專有權利,而讓擁有專利權的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之內,可以獨占這個技術,其他人沒有經過擁有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可以擅自生產、利用、販賣或進口這個技術[1]。法律上會這樣規定就是為了保護發明、研發這些技術的人的權利,讓發明的人不必擔心他的技術公開之後權益會受損害,這樣發明人才有動力不斷進行創新技術研發,使我們的整體社會環境與經濟發展持續進步成長[2]

專利的類型可以分為下列3種[3]

(一)發明專利[4]

利用自然界中原本就存在的法則、原理所產生的技術思想創作,這種類型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也就是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5],例如:指紋感測器裝置、抗癌劑等[6]。專利權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7]

(二)新型專利[8]

利用自然界中原本就存在的法則、原理,對實際存在的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進行改良創作,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的物品[9],例如:節省用水的馬桶、防潮吸水墊等[10]。專利權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算10年[11]

(三)設計專利[12]

對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而進行的視覺上創作;而應用於物品的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作為一種透過螢幕等顯示裝置表現出來的平面圖形,而這個圖形本身也符合前述形容時,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例如:化妝粉盒、靴子的外觀等[13]。專利權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算15年[14]

二、誰可以申請專利?

可以申請專利的「專利申請權人」,包含專利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以上三者的受讓人或繼承人[15],身分必須為依法能夠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的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的公法組織,也被承認可以作為申請人[16]

此外,當這項專利的完成涉及員工與雇主、發明人與出資人等職務、資金關係時,誰才是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說明如下:

(一)員工在職務上完成者

員工在工作中所研發創造的專利,也就是所謂的「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專利的申請權及專利權本身都屬於雇主,但雇主必須對員工支付適當的報酬[17],因為專利權的價值可能遠高於員工依照僱傭契約取得的報酬,所以如果能讓員工享有額外的報酬,比較公平[18]。針對報酬是否「適當」,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實務上,曾有判決指出所謂適當的報酬需考量對該專利的貢獻程度以及該專利授權他人實施可獲得的利益[19]

專利權屬於雇主的原因在於,員工受僱並使用雇主的設備、費用等完成的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產品,與雇主支付薪水、提供設施或組織內部合作有對價關係,所以員工職務上所完成的專利,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較為合理[20]

(二)員工不在工作中完成者

但如果員工所研發創造的專利並不是在工作中所研發創造,例如,員工利用自己下班的時間進行額外的研發工作,因為沒有嚴格的對價關係,就算是有利用到雇主的資源或經驗,或有使用到雇主的器材,仍算是一種非職務上的發明[21],這時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會屬於員工,只是因為有用到雇主的資源或經驗,雇主可以在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這個專利[22]

(三)出資聘請人員從事研究開發者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出資聘請人員從事研究開發的情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會屬於發明的人、新型創作者或設計的人[23],與前面員工雇主的情形不同。一般而言,由於出資人相較於前面所說的僱用人,比較沒有主導地位,通常只負責提供所需資金,至於相關技術、設備及研究過程,一般會由受聘進行研發的人自行負責,所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這時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研發者較為合理[24]

三、結論

本案中A雖是B公司僱請來擔任技術開發人員,但由於A是在下班後才進行製冷技術的研究,屬於非職務上的發明,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屬於A。但如果有利用到B公司的資源或經驗,B公司可以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這個專利。

A所研發的所謂「全新的製冷技術」,並非從無到有的研發,而是以既有的製冷技術進行改良創作,使其相較於既有的製冷技術具有更高的使用價值,而屬於新型專利。至於A要如何申請專利,在臺灣必須主動向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核准後才會取得專利權。而不同的專利種類會影響到申請時所應提交的文件、申請流程與時程,這部分相關的介紹,可以進一步閱讀系列文章下篇:《如何申請專利?(下)——申請專利要做什麼?從申請到核准需要多久呢?》。

註腳

  1.   專利法第58條第1至3項:「
    I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II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III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2.   專利法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3.   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一、發明專利。
    二、新型專利。
    三、設計專利。」
  4.   專利法第21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行政判決:「專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發明專利係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其專利要件之審查原則上應就請求項中所載之全部技術特徵為之。」
  6.   專利技術可以到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查詢》。
  7.   專利法第52條第3項:「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8.   專利法第104條:「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行政判決:「新型專利之標的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其必須具體表現於占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使用價值與實際用途而能被製造之物品實體,始屬新型專利之範疇。」
  10.   專利技術可以到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查詢》。
  11.   專利法第114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12.   專利法第121條:「
    I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II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13.   專利技術可以到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查詢》。
  14.   專利法第135條:「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15.   專利法第5條第2項:「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1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專利Q&A—專利申請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
  17.   專利法第7條:「
    I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II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1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我國職務上發明重要規範》。
  19.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由原告對系爭專利之貢獻程度而言,僅為系爭專利之發明人之一,依據系爭專利第一次授權之發明人間貢獻比例權益收入分配協議書,可知原告及其他發明人之分配比例各為三分之一……依系爭專利第二次授權之發明人間貢獻比例權益收入分配協議書,可知原告之分配比例為九分之四……原告對系爭專利之貢獻度並非全部;而由系爭專利授權他人實施可獲得之利益而言,系爭專利第一次、第二次授權他人之金額各為50萬元、200萬元;並考量原告係利用被告醫院之設備、資源、環境、費用及醫院內相關數據,始得以與其他發明人共同完成系爭專利等一切情事判斷,被告扣除相關費用後,迄今已實際給付獎勵金3,333元、16,666元及技術移轉權益金45,442元、215,661元,共計281,102元之報酬予原告,未來如被告有再將系爭專利技術移轉或授權予他人實施時,原告仍得依系爭智財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關技術移轉權益金,堪認被告依其所訂系爭智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給付原告之報酬應屬適當……。」
  2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所謂『受雇人於職務上之發明』,參酌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基於僱傭契約權利與義務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雇用人產品開發、生產而言,換言之,雇用人僱用受雇人之目的為負責從事研發工作,雇用人專以發明為目的或為改良生產技術而僱用受雇人從事研究發明或改良,受雇人受委託完成發明工作,並使用雇用人之設備、費用等,因而完成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之產品,與雇用人付出之薪資及其設施之利用或團體之協力,有對價之關係,故專利法規定,受雇人關於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21.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87號行政判決:「專利法所謂之職務上之新型創作,係以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者而言,如未符合該要件,僅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完成者,仍非屬職務上之新型創作。」
  22.   專利法第8條第1項:「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23.   專利法第7條第3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24.   經部智慧財產局(2021)《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頁23。
延伸閱讀

黃蓮瑛、林禹萱(2023),《專利有哪些類型?專利權的保護時間有多長?》。

糰子律師(2024),《專利師的工作是什麼?要怎麼樣才能成為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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