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上盒的法律問題(二)——消費者用非法機上盒看盜版影片,也會觸法嗎?如果因為2019年5月著作權法新法上路,業者被查獲遭到斷訊,我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利?

文:蔡鴻燊(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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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26 ‧ 最後更新: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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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前篇所討論業者在數位機上盒內建APP連結到盜版影片網站是否會有違法的問題[1],可以看到我國執法及立法者因應日新月異的侵權行為態樣,也加速正視問題的存在。除了業者的法律問題,消費者一方關於機上盒的法律問題也不可輕忽!(見圖1)

圖1 買到非法機上盒看盜版片會犯法嗎?因此被斷訊怎麼辦?||資料來源:蔡鴻燊 / 繪圖:Yen
圖1 買到非法機上盒看盜版片會犯法嗎?因此被斷訊怎麼辦?
資料來源:蔡鴻燊 / 繪圖:Yen

一、使用數位機上盒看影片,會有盜版的問題嗎?

消費者購買非法機上盒,收看影片的行為,並不會構成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2]。然而,2019年5月施行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3]等規定之後,陸續發生業者遭查獲,機上盒斷訊,消費者購買非法機上盒可能發生斷訊的風險,不可不慎。不過,截至筆者撰稿此時(2020年2月),目前市面上已經少見有違法疑慮的數位機上盒,產品多明確標榜取得頻道的相關授權,並明列增訂頻道或增購影音軟體的金額,使用者付費逐漸成為業者與消費者取得的共識。

二、消費者如何檢視所購買機上盒屬合法有效無觸法疑慮?

然而,即便標榜「相關頻道皆已取得授權」等字眼,進一步的問題是,消費者如何確知所購買的機上盒屬合法有效,避免發生業者被斷訊的疑慮?倘若發現機上盒有問題或相關頻道實際上未獲授權,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其實我國政府單位主管機上盒的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即大家所熟悉的「NCC」),NCC會不定期就市面上的電訊設備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者的會撤銷或廢止他們的證明,並在網站上公告「審定證明及審驗證明撤銷或廢止清冊」,網址為:https://nccmember.ncc.gov.tw/Application/Fun/Fun016.aspx。消費者購買相關設備前,建議上網查詢該產品是否已遭NCC認定屬不合格的產品。

另外筆者也提醒手邊仍有不合格產品的民眾,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機上盒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可以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4]。違反的話,NCC將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因此民眾千萬不要在網路上或實體店面販賣、公開陳列或二手轉賣被廢止審驗合格證明的機上盒,以免受罰[6]

三、如果因為2019年5月著作權法新法上路,業者被查獲遭到斷訊,我要怎麼向機上盒業者求償,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自2019年以來,相信許多消費者已察覺到所購買的機上盒陸續發生斷訊問題,電詢業者卻未獲回應,筆者建議消費者個人可先保留相關購買憑證(例如發票、廠商廣告、廠商名片),向業者求償。

民事賠償方面,雖可以委任律師或自行向各地地方法院對業者提起民事訴訟,但因個別消費者所受侵害程度輕微,貿然自行提起訴訟,效益恐怕不大。而本件因牽涉到與多數消費者權益有關,建議消費者可先於社群媒體成立自救會或找尋相關自救會訊息,湊滿20人以上同類的受害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向設立滿2年的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向業者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7]。如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詢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進一步的資訊。

此外,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社團法人台灣OTT協會等團體,配合2019年4月通過、同年5月公布施行的著作權法修正[8],宣導「拒絕盜版電視盒」,除了號召民眾踴躍檢舉非法機上盒,更向消費者宣導使用者付費的觀念。若民眾發現盜版與非法內容,可撥打檢舉電話02-23959995,檢舉成功後將會依照個案情形,提供新臺幣2萬到5萬元不等的獎金[9]

四、小結

最後,筆者也在此呼籲消費者選購機上盒時,應避免購買此類違法產品,以免助長相關業者的不法行為,其實同時透過良善有序的消費行為,不僅確保自己的消費權益,也能間接提升相關影視製作的品質,每個人一點善的力量,讓我們一起把惡質違法的商品下架並拉開我們與惡的距離吧!

註腳

  1.   參考筆者(2020),《機上盒的法律問題(一)——業者提供內建APP可以連結到盜版影片網站的機上盒,並販賣、出租獲利,會犯法嗎?》。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購買、使用非法機上盒或APP的民眾會犯法嗎?》。
  3.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4.   電信法第49條第3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5.   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十、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最新機上盒廢止名單,請大家勿買勿賣!》,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6日。
  7.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8.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
  9.   中央通訊社(2019),《盜版內容侵權年逾283億 影視公協會祭檢舉獎金》,最後瀏覽日: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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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鴻燊(2020),《機上盒的法律問題(一)——業者提供內建APP可以連結到盜版影片網站的機上盒,並販賣、出租獲利,會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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