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標權後,就像是平常買東西一樣,變成你的物品,可以透過法律去排除可能侵害的人[1]。但是商標權通過前的申請流程並不會公告,而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審查時,也沒有辦法確認商標實際使用的情況,可能導致日後商標間的爭議及衝突。
立法者為了緩和這種狀況,設立了「通過後,在一定期間內」可以反應的方式,讓其他人可以對註冊通過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當初准予商標註冊的核准處分,而遭到撤銷的商標就會像從未申請過一樣,回溯自申請日當天失效。
也就是說,一個商標不只是需要取得智財局的權利證書,還要「通過後的一定期間」內沒有其他人提出反對意見,才能算是真正的通過審查。而撤銷的方式有異議、評定兩種(表1)。
一、異議
(一)提出異議的要件
1. 時限
註冊通過後,需要在商標公告日起算[2]的3個月內提出(圖1)[3]。
2. 提出的理由
註冊商標缺乏識別性、可能和已經註冊在前的商標誤認[4],或是有其他法條明定各式各樣不能註冊的事由。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各國國旗相同或類似的Logo[5]、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姓名或藝名的情況[6],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理由[7]。
3. 誰可以提出?
任何人只要認為有前面提到的理由,都可以用書面記載事實及理由、附上證據[8],向智財局提出異議[9]。
(二)提出異議後的程序
而被異議的商標權人則必須以答辯書為自己答辯,來回應異議是否有理由;商標權人提出答辯後,智財局也會要求異議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再提出陳述意見書[10]。也就是說,不論是申請異議人還是被異議的人,都要以書面陳述理由。收到雙方的書面資料後,會由當初沒有審查過註冊案的審查人員1人[11],基於兩造所提出的資料與證據,作出處分並說明理由[12]。
被異議過的商標,任何人都不能再用同一個理由和事實申請評定,避免浪費行政資源[13]。
二、評定
而經過審定期、公告一段時間後,因為可以大致確認沒有反對的意見,因此立法者開始限縮這種可以「事後反對」的權利,保障的方向也會開始偏向商標權人,不僅在申請人的資格上做限制、審查的方式也變得比較嚴格。而評定案件成立的法律效果,除了撤銷註冊的處分以外,也開始注重平衡權利人之間的衝突[14]。
(一)申請評定的要件
1. 誰可以申請評定?
經過了異議期間後,只有利害關係人[15]有權利衝突,或是經過廢止的商標又重新申請註冊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評定[16](事由與異議相同)。如果是因為特定事由,利害關係人除了申請的理由及事實外,還要證明自己有持續使用商標[17]。
至於商標審查人員,則可以用相同理由「提請」評定[18]。
2. 時限
利害關係人原則上需要在商標公告註冊日後的5年內申請評定(圖1)[19]。
3. 程序規定
審查程序則會由未審查當初商標註冊案的審查人員3人以上共同審查評定案[20],以作出客觀公平的決定。同樣地,商標權人和申請評定人有責任要在該程序中答辯、陳述意見[21]。
(二)沒有時間限制的情況
雖然評定的申請原則上有5年的時限,但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有時間上的限制,對於酒類地理標示及著名商標[22],只要是惡意違反規定而註冊,例外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23]。
這裡的「惡意」並不是指不善良的意思,而是除了知道這個商標是已經註冊在先之外,還要有想要取得不正競爭利益的意圖,也就是除了知道別人的商標以外,還有故意藉此讓消費者誤認的情形[24]。
三、商標異議跟評定的綜合討論
(一)二者之間的差異
異議和評定,分別是為了一般民眾或是利害關係人,給予對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機會的制度,但是在制度上仍有以下差異(如表1):
事項 | 異議 | 評定 |
立法目的 | 提供大眾對商標註冊反對的機會 | 解決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衝突 |
申請人 | 任何人 | 利害關係人、商標審查人員[25] |
申請期間 | 公告註冊日後3個月內 | 原則上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 |
事由 |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 | |
提起的要件限制 | 沒有 | 如果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為由申請評定,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時,要附上評定前3年的使用證據、足以證明商標有真實使用[26] |
審查人員 | 未曾審查原案的1名審查人員 | 指定未曾審查原案的審查人員3人以上為評定委員 |
審查的方式 | 獨任制 | 合議制 |
案件成立的法律效果 | 撤銷原本通過的商標註冊 |
以撤銷商標註冊為原則。 |
申請後的限制 | 異議確定後的註冊商標,任何人不能再用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二)商標可能經歷的時間軸
一般來說,商標從申請到核准的時間大概需要6-7個月[27],而異議與評定的申請期限是採併行制的,我們可以從以下圖1得知商標從提出申請開始,異議與評定程序的時間軸:
註腳
- 商標法第69條第1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商標法第32條第2項前段:「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商標註冊簿應登載下列事項:一、商標註冊號及註冊公告日期。」 - 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 例如實務上曾出現以知名機車製造商的名稱註冊商標,而遭異議撤銷的案例,參考智慧財產局102年6月27號中台異字第G0101051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 智慧財產局107年9月28日中台異字第G0105075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且系爭商標紅色底圖之四個邊角雖略呈弧型,惟其餘邊線仍為直線,與瑞士國旗之方形外框亦極為接近,二者整體外觀予人寓目印象極相彷彿,自屬構成高度近似。……,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 智慧財產局105年11月22日中台異字第G0105003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從而,本件系爭註冊第01734839號『布萊德&彼特/Brad & Pitt』商標,固於中、外文『布萊德』(/『BRAD』)及『彼特』(/『PITT』)中間加上『&』符號,惟其商標整體之連貫唱呼讀音所傳達之觀念認知,應易使人將二者產生連結,而直接指向異議人,是商標權人未徵得異議人之同意,即逕以『布萊德&彼特/Brad & Pitt』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自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 - 商標法第49條第1項:「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
- 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 商標法第49條第2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異議書送達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
- 商標法第51條:「商標異議案件,應由未曾審查原案之審查人員審查之。」
- 如果異議成立的話,商標註冊將會被撤銷,商標法第54條:「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 商標法第56條:「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商標法第60條:「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 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第2點。
-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 商標法第57條第2項:「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
- 商標法第5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 商標法第59條:「商標評定案件,由商標專責機關首長指定審查人員三人以上為評定委員評定之。」
- 商標法第62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於商標之評定,準用之。」
-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46號判決:「按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所稱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99號判決:「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因此,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惟商標縱使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者,仍可認定該商標為著名。而商標之知名度是否已到達我國,可考量該商標使用的地域範圍是否與我國有密切關係,例如經貿、旅遊是否往來頻繁或文化、語言是否相近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另該商標之商品藉由在我國銷售之報章雜誌廣泛報導或該商標在中文網路上被廣泛、頻繁地討論等,亦可作為該商標之知名度是否已到達我國的參考因素。」
實例如智慧財產局109年5月28日中台評字第H01070193號商標評定書,為近似國內知名藥妝店品牌而評定撤銷的案例。 - 商標法第58條第2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 智慧財產局109年4月21日中台評字第H01070038號商標評定書:「而據爭商標是否著名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請日為準。又該項所稱之『惡意』,當非僅指單純之知悉,而應指申請人有『仿襲他人著名商標以獲取不正競爭利益之意圖』者而言。」
- 商標法第57條第1項。
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第1點:「一、為使商標審查人員依商標法第57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提請評定商標註冊之撤銷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 按照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作業要點第3點:「三、商標審查人員發現商標之註冊有違法情事,應提請評定者,應於簽請主管核可後,載明事實及理由送達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如果是由審查人員提請評定,則僅需在公文書上陳述理由及事實,由申請權人或商標權人答辯。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2.1.24、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