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五人是兄弟,合資成立一間有限公司。後來經營虧損,B、C、D、E想將公司轉型發展成另一種產業,但A不同意,由於彼此經營理念不合,於是A萌生退意,想離開這間有限公司。可是,A向法律顧問諮詢,發現有限公司沒有退股的規定,A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目前的困境呢?
所謂退股,是指公司的股東退出對於公司的投資,完全喪失股東的地位。但是根據公司法,只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才有股東退股的規定[1],至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退股的規定[2]。
有限公司的資本組成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樣,都是資合公司,這種公司都是由股東集資而成立,投資、交易的基礎是基於信賴公司的資本;不像其他型態的公司屬於人合公司,比較著重於股東的個人條件與信賴關係[3]。
因此,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為了公司的永續經營,基於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及資本不變的三大原則,公司法對於這類公司沒有退股的規定,以維持公司的資本穩當不變,保障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
以上面的案例來說,A可以循下列的幾條管道收回出資額,達到實質退股的目的:
A可以將他的出資額全部轉讓給其他想要繼續經營的股東,又或者轉讓給其他對於該公司有興趣的第三人,這是一種可以將出資額實質收回的方式。
但是有限公司具有閉鎖性,雖然具有資合公司的性質,但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東更重視彼此間的信賴關係,也就是兼有人合公司的性質[4]。因此,A可不可以順利轉讓他的出資額,還要看A是不是這間公司的董事,而有不同的規定:
依照公司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5],A想要轉讓他的出資,就必須先得到其他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依照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6],A只須得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即可。
如果A依法主張轉讓出資額,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可以先買下A的出資額;如果不同意的股東不願意承受A的出資額,依照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7],就視為同意A的轉讓。
A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8],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後將公司減資,A可以因公司的減資而取回發還的現金。但是公司減資這個作法並不徹底,因為過半數股東同意減資時,必須依照出資額比例減資[9],因此,公司減資也只是使A的出資額減少,並沒有脫離公司。如果A想要用減資的方式完全退出該公司的經營,根據經濟部函釋,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完全減掉A的出資額,才能達到目的。
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是否可以拋棄出資額,相關見解有一些爭議:
早期的做法認為A可以單方面拋棄他的出資額,當A向該公司表達拋棄的意思表示之後,即喪失其股東的地位。這時,該公司便取得A的股權,準用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無表決權」的規定[10],該公司雖取得A的股權,卻是處於休止或停止狀態。
曾有實務見解認為[11],股東轉讓或拋棄出資額,都是不再持有出資額的情形,所以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必須獲得過半數股東同意。
但是後來實務上否定準用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的見解[12]。因為要保障公司的債權人跟投資者的權益,資合公司原則上不得取得自己的出資,讓公司的資金能有效流動、避免有人炒作價格。因此就算A拋棄他的出資,也不可以解釋成有限公司取得A的出資,正確的解釋應該視為公司資本的縮減,也就是說,當A對該有限公司表示出資額的拋棄時,應該準用關於有限公司減資的規定,減資應該經過全體股東同意才生效,A不得單方面表示拋棄他的股權。
因為2018年8月公司法修正的關係,依據目前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有限公司減資的規定,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後才會生效[13],法院是否會繼續採取減資的看法,需要再觀察。
A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14],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解散公司,來達到終結對公司的投資的目的,這就是俗稱的「拆夥」。
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解散,又該怎麼辦呢?這時,A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15],主張股東間經營理念不合,無法繼續營業,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16]。不過,即使股東間意見不合,公司是不是達到難以經營而必須解散,法院還是會依個案認定,不一定就會解散公司[17]。
我國有限公司的企業型態多為中小企業,甚至是家族企業,股東彼此間重視的是信任關係。當股東彼此的理念不同,信任關係已破裂時,想要分道揚鑣,除了拋棄出資額(尚有爭議)以外,其他的管道都必須有其他股東過半數,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然而,當走到這一步的時候,股東彼此多半都已反目成仇且難以溝通,想要脫離公司便難上加難。雖然想要脫離公司的股東最後還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但這麼做形同玉石俱焚,讓公司毀滅,其實未必是一條理想的途徑。
實務上,想要脫離公司的股東或許也可以透過聲請法院調解的途徑,由客觀公正的第三人居中協調,或可有和諧解決紛爭的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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