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到公司的消滅分成清算與破產兩種途徑[1]。相較於清算,破產對多數人來說是相對熟悉的詞彙,然而,法律上的破產跟大家想的可能不完全是同一回事。本文希望透過一些簡要概念的釐清,傳達基本但相對正確的知識,讓大家一起思考如何使公司走完這最後一哩路。(見圖1)
多數人聽到「公司破產」直覺想到的是「公司沒錢了」,而這也是最常見的誤解。透過本系列前一篇我們已經知道,當資產大於負債時,公司應選擇以清算程序使公司消滅[2],但這並不表示反過來當公司負債大於資產時,就必然可以走破產程序。一間公司要進入破產狀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資產小於負債[3];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4];且
有複數債權人[5]。
這是由於法律制定破產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可以透過法定的流程的協助,盡可能了結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已經完全沒錢的公司,沒有償還債務的可能;而只有單一債權人的公司,不需要法律程序的介入就可以還錢。以上兩者從法律制定的目的來看,都沒有適用破產程序的必要。
如果公司負責人認為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自行宣告破產嗎?絕非如此,一間公司破產與否須向法院聲請[6],由法官審查,決定駁回或宣告破產[7]。
向法院聲請破產時必須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證明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8]。法院進行審查時,可以發文要求公司補提其他文件,或直接傳喚聲請人、債權債務人等關係人到庭表示意見[9]。審查過程中,聲請人必須說服法院:公司進入破產有利於釐清並簡化清償債務的流程,而且不是為了迴避負責人對公司應盡的義務。因此,除了法定要求的文件外,一家公司聲請破產前,對公司經營上重要事項,包括員工權益、財務狀況及利害關係人的說明等,皆應盡力處理並將相關資料予以彙整,力求完善。
當一間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法院會指定一位破產管理人處理後續的「破產程序」[10],包括召開債權人會議[11]、管理破產財團[12]、提出並執行對債權人的清償分配[13],並且須向法院報告進度。
然而,破產管理人的存在不代表破產公司負責人可以從此雙手一攤、一走了之,破產人除了必須完整移交公司相關簿冊資料給管理人[14],經破產宣告後的破產人雖然已經失去對公司資產的處分權[15],仍負有接受破產管理人詢問,甚至是參加債權人會議說明的義務[16]。以上義務如果未能履行,破產人將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17]。
直到破產財團分配完畢,破產管理人向法院報告取得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18],主管機關據此塗銷公司登記後[19],公司才真正歸於消滅,此時才終於告一段落。
本文想提醒大家的是,一間公司從破產聲請、宣告破產到終結,整體程序相較清算更為複雜且難以預測,實際進行時,遇到的問題以及耗費的時間,將視不同公司規模、產業類型和當下財務狀況而定;加上公司負責人依照破產法規定,在整個程序中仍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20],及違反法定義務時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公司從有破產規劃時,就可以找律師進行專業諮詢與協助,以兼顧降低法律風險及善盡對公司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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