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破產程序如何進行?

刊登:2022-04-29・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在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到公司的消滅分成清算與破產兩種途徑[1]。相較於清算,破產對多數人來說是相對熟悉的詞彙,然而,法律上的破產跟大家想的可能不完全是同一回事。本文希望透過一些簡要概念的釐清,傳達基本但相對正確的知識,讓大家一起思考如何使公司走完這最後一哩路。(見圖1)

圖1 公司破產的聲請、進行、終結||資料來源:廖家儀 / 繪圖:Yen
圖1 公司破產的聲請、進行、終結
資料來源:廖家儀 / 繪圖:Yen

一、不是公司沒錢了就等於破產:破產三要件

多數人聽到「公司破產」直覺想到的是「公司沒錢了」,而這也是最常見的誤解。透過本系列前一篇我們已經知道,當資產大於負債時,公司應選擇以清算程序使公司消滅[2],但這並不表示反過來當公司負債大於資產時,就必然可以走破產程序。一間公司要進入破產狀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 資產小於負債[3]

  2.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4];且

  3. 有複數債權人[5]

這是由於法律制定破產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可以透過法定的流程的協助,盡可能了結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已經完全沒錢的公司,沒有償還債務的可能;而只有單一債權人的公司,不需要法律程序的介入就可以還錢。以上兩者從法律制定的目的來看,都沒有適用破產程序的必要。

二、不是公司想破產就可以宣布「我破產了」:破產聲請

如果公司負責人認為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自行宣告破產嗎?絕非如此,一間公司破產與否須向法院聲請[6],由法官審查,決定駁回或宣告破產[7]

向法院聲請破產時必須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證明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8]。法院進行審查時,可以發文要求公司補提其他文件,或直接傳喚聲請人、債權債務人等關係人到庭表示意見[9]。審查過程中,聲請人必須說服法院:公司進入破產有利於釐清並簡化清償債務的流程,而且不是為了迴避負責人對公司應盡的義務。因此,除了法定要求的文件外,一家公司聲請破產前,對公司經營上重要事項,包括員工權益、財務狀況及利害關係人的說明等,皆應盡力處理並將相關資料予以彙整,力求完善。

三、不是公司宣告破產就沒事了:破產程序的進行與終結

(一)破產管理人的工作

當一間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法院會指定一位破產管理人處理後續的「破產程序」[10],包括召開債權人會議[11]、管理破產財團[12]、提出並執行對債權人的清償分配[13],並且須向法院報告進度。

(二)破產公司負責人還有什麼責任?

然而,破產管理人的存在不代表破產公司負責人可以從此雙手一攤、一走了之,破產人除了必須完整移交公司相關簿冊資料給管理人[14],經破產宣告後的破產人雖然已經失去對公司資產的處分權[15],仍負有接受破產管理人詢問,甚至是參加債權人會議說明的義務[16]。以上義務如果未能履行,破產人將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17]

(三)破產程序結束

直到破產財團分配完畢,破產管理人向法院報告取得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18],主管機關據此塗銷公司登記後[19],公司才真正歸於消滅,此時才終於告一段落。

四、結語

本文想提醒大家的是,一間公司從破產聲請、宣告破產到終結,整體程序相較清算更為複雜且難以預測,實際進行時,遇到的問題以及耗費的時間,將視不同公司規模、產業類型和當下財務狀況而定;加上公司負責人依照破產法規定,在整個程序中仍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20],及違反法定義務時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公司從有破產規劃時,就可以找律師進行專業諮詢與協助,以兼顧降低法律風險及善盡對公司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

註腳

  1.   第一篇文章是以有限公司為例,討論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這篇的破產程序並沒有限定於有限公司,不同類型的公司都可以適用本篇的破產程序。
  2.   公司清算的要件、注意事項等,請參考:廖家儀(2019),《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一)——有限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3.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更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即不得宣告破產。」
    另外,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數目不足以清償進行破產程序的費用,也會被認定是沒有財產可以清償。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破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茍其財產已不足支付破產程序之費用即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因破產財團無從成立,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立法趣旨,為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宣告破產顯無實益,法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5.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民事判例意旨,明文表示如果債權人僅有一人,就沒有聲請破產的必要。
  6.   破產法第58條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7.   破產法第63條第1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8.   破產法第62條:「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司法院有提出聲請範例可供參考,但請注意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直接套用這個範本,有實際需要還是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參考範本:司法院(2021),《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債務人聲請)》。
  9.   破產法第63條第2項:「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10.   破產法第64條:「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
    破產法第83條第1項:「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
  11.   破產法第116條:「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12.   例如破產法第90條:「破產人之權利屬於破產財團者,破產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
  13.   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14.   破產法第87條第1項:「破產人經破產管理人之請求,應即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88條:「破產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
  15.   破產法第75條:「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
  16.   破產法第89條:「破產人對於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關於其財產及業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破產法第122條:「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17.   破產法第152條:「破產人拒絕提出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說明書或清冊,或故意於說明書內不開列其財產之全部,或拒絕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之財產或簿冊、文件移交破產管理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產法第153條:「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人,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18.   破產法第145條:「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19.   司法院秘台廳民二字第0960002208號函(2007/1/25):「……破產程序終結或終止後,公司登記機關應塗銷公司之破產登記;公司如尚有剩餘之財產,則應行清算,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如已無財產,公司之人格即確定歸於消滅。」
  20.   破產法第86條:「破產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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