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從球鞋品牌Bike的官方網站中,使用網站中「Bike By You」的球鞋訂製功能,下單了一雙自己設計配色的球鞋,且完成付款,但在訂單處理期間,A突然看到別人設計的Bike球鞋比較好看,A此時便於Bike官方網站上通知Bike取消訂製球鞋的訂單,並請求退款,請問Bike是否可以拒絕呢[1]?
註腳
相信讀者們一定有類似的網購經驗,在思考許久向網路賣家下單以後,過沒多久竟然看到別的網路賣家賣的好像更好看或是更便宜耶,此時到底能不能取消訂單呢?
A下單的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一個意思表示,A後來反悔想要取消訂單,在法律上需要把下單的意思表示「撤回」,且由於A是在網路上進行取消訂單的動作,而不是用對話或言語的方式呈現,所以在法律上叫做「非對話的意思表示」的「撤回」。依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1]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須在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的「同時」或「之前」到達。也就是說,A要取消訂單,要在賣家Bike確認收到A下單的通知之前或同時,收到取消訂單的通知。
在本案例中,A是在賣家收到訂單後,已經開始處理訂單的期間,才發出取消訂單的通知,並不符合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無法取消訂單。
大家這時會有個疑問,A是在網路上購物的消費者,不是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2]嗎?這條規定又稱為「七日鑑賞期」,在收到商品7天內,都可以不附理由退回商品。但難道A要等到收到商品後,再跟Bike要求退貨,把商品再寄回Bike,這樣豈不是超沒效率?
當然不會如此,這部分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3],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也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詳圖1)。也就是說,A在收到網路下單的球鞋商品之前,都可以通知賣家Bike要求取消訂單。
也有法院判決[4]表示,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的作用在於使消費者能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實際了解商品、服務內容再決定是否購買,那在尚未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前,當然准許消費者也可以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舉重明輕)。而且有其他法院採取相同的見解[5]。
然而,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網路購物商品都能夠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6]就規定了7種不能適用7天鑑賞期的情形(詳圖1),包括: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7]。
看到這裡想必大家也就清楚了,很不巧的是,A在網路上購買的是「Bike By You」客製化球鞋,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不能適用7天鑑賞期。
在本案例中,A要依照民法撤回意思表示,必須讓賣家在收到訂單前或收到訂單同時,就收到取消訂單的通知,等賣家收到訂單後才通知取消是無效的;而且即使A真的在時限內通知賣家取消,也無法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鑑賞期,因為A在網路下訂的是客製化商品,屬於七日鑑賞期的例外,無法退貨。因此,賣家Bike可以拒絕A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