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認為餐飲市場前景看好,很想投入。然而手邊還缺新臺幣(下同)100萬的資金,因此透過朋友介紹,向專門經營民間放款業務的B借了100萬元作為創業基金,B除了要求A簽借據外,還拿出寫了「新台幣100萬」的本票一張,要求A在上面簽名,並由B保管作為擔保。後來A開的餐館生意興隆,很快A就還清向B借的100萬,以為與B從此兩清,再無關係,沒想到卻在1個月後收到B向法院聲請的本票裁定,A該怎麼做才好呢?
「本票」是票據法上的一種票據[1],簽發本票的人,應該要在本票上所記載的指定期日「無條件」將指定金額給付給持有本票的人[2]。目前在商業習慣中,本票時常被債權人用來擔保債務人能確實償還債務。
本票要能夠生效,最重要的就是本票上的「應記載事項」要記載清楚。本票一定要有的內容包括[3]:
至於其他如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資訊,即使沒有記載,也不會讓本票失效[4]。不過,為了降低產生爭議的風險,建議還是要盡可能的填寫清楚。
持有本票的人(也就是執票人)在正式向法院提出聲請前,還有一道手續,稱為「提示」[5],也就是執票人要向發票人提出本票的原本(不可以提出影本)要求付款,而簽了本票的發票人仍不還錢,執票人才能夠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6]。
執票人向法院聲請的「本票裁定」程序,是個流程相當簡便快速的程序,不但聲請人不用去法院開庭,受理聲請的法院也不會過問執票人與發票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發票人簽立此張本票的「原因」等實際事實經過,只要本票形式上有效,法院就會發給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7]。
也就是說債權人不需要透過漫長的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很快拿到本票裁定,再以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8]來獲得清償,還能夠有效降低債務人在漫長的訴訟程序期間脫產等問題,這就是為什麼大家若是站在債權人的立場,會喜歡請債務人簽本票的原因。
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之後,可以在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9],並繳交抗告費1,000元[10],但抗告事由只限於前述本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是執票人沒有「提示」等「形式」要件[11]。抗告成功的話,本票裁定就會被法院廢棄,也就是債權人不能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
如果發票人想要主張本票是遭到偽造、變造,或主張該本票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例如欠款已經還清了)等「實體」要件,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12]。尤其如果本票是偽造、變造的,建議在收到本票裁定的20日內起訴,法院就必須停止強制執行[13];依目前實務多數見解,如果沒有在20日內提起還是可以起訴[14],只是若債務人想停止強制執行就要另外聲請,法院准許後還要籌錢提出擔保金,才能避免財產遭到凍結或移轉[15]。等到本票債權經法院確認不存在後,執票人就不能夠再對發票人行使該本票的權利。
附帶一提,如果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沒有即時提起救濟,債權人已經進一步用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也開始了[16],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以前,債務人還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17]、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等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
A在收到本票裁定後,可以準備好A已經向B清償100萬元債務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該本票已經無對應的債權債務關係,並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本票裁定,以免財產遭到扣押移轉,保障自己的權益。
註腳
楊舒婷(2023),《什麼是本票?開本票或收本票要注意哪些事?》。
黃于玉(202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二):票據要填寫完哪些項目才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