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邊用手機逛網拍,邊哄著自己3歲的小孩B睡覺,想不到A自己先睡著。B看著色彩繽紛的線上商店頁面,隨手滑動,竟然點到確認結帳的按鈕,透過信用卡支付的功能,購買了價值5,000元的衣服。
案例二:C擔任退休富商D的看護。某日C趁D熟睡時,偷走D的其中一張信用卡,到百貨公司購買價值100,000元的高級皮件,並在簽帳單上仿造D的筆跡簽名。因為筆跡模仿的很像,百貨公司櫃員核對後覺得沒有問題,就完成C購買皮件的交易手續。
信用卡是現代社會中相當便利的工具,但也有被他人盜刷的風險,不容忽視。若信用卡被他人使用,持卡人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盜刷者又需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呢?
持卡人首先最為關心的,應該是卡片被盜刷後,是否會損及自己的財產。而針對這一點,根據不同情形,持卡人可以透過以下途徑,避免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見圖1)
在案例一當中,按到結帳頁面的是年僅3歲的B。B在民法上是所謂的「無行為能力人[1]」,意思是說,B沒有辦法從事任何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汽車、簽訂租賃契約、擔任連帶保證人等等[2]。
所以B縱使點擊了購物介面,也無法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既然買賣契約無效,則家長無須支付款項,賣家也不需要出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家長A要主張該契約無效,必須要自行證明是由B誤觸手機結帳[3]。
在案例一的情況,若無法證明契約無效,家長也可以主張透過網路的購物,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通訊交易」,而擁有可以在7天內解除契約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七日鑑賞期[4]」。
若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解除契約,家長若收到貨品必須退給賣家,賣家若收得款項,也必須退還給家長,所以家長不會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案例二是典型的信用卡遭人盜取後盜刷的情況,這時無法主張契約無效,就需要透過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契約來處理。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中[5],就有明定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盜刷時,誰應該負擔被盜刷的費用。雖然各個發卡機構可能有不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但都會對盜刷的情況有所規範。
當持卡人發現卡片遺失的時候,應該儘快通知發卡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就可以避免負擔全部的盜刷費用。
若持卡人明明就知道信用卡遺失,卻懶得去辦掛失手續;或者在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卻沒有在收到帳單起20天之內通知發卡機構;又或者持卡人沒有在卡片後面簽名時,持卡人將可能需要支付被盜刷的費用。
若持卡人有辦理掛失手續,卻沒有提供發卡機構所需要的文件、或拒絕配合調查,也可能需要支付被盜刷的費用。
若是偷走信用卡並盜刷的人,將可能面臨刑法上的文書犯罪、財產犯罪等刑責,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C在明知沒有經過卡片主人D同意的情況下,想要把信用卡據為己有而將卡片取走,就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的竊盜罪[9]。
附帶一提,若是在路上撿到他人的信用卡,想據為己有而將卡片取走,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10]。
刑法上的「署押」,指的是簽名、畫押的意思[11]。而C在簽帳單上仿造D的筆跡,簽上D的名字,會觸犯刑法上的偽造署押罪[12]。
沒有權限制作私文書的人[13],若冒用別人的姓名製作法律上的私文書,就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14]。
在案例二當中,C模仿D的筆跡,在簽帳單上簽了D的名字,表示以D的名義作成這份文書;而因為簽帳單有核對簽名、確認刷卡人身分,讓特約商店可以向發卡機構請款的功能,是實體的紙本文件,而且具有法律效力[15]。這時C的舉動已經符合了偽造文書的要件,讓簽帳單的真正性、可信賴性受到損害,所以C會觸犯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C將簽有D姓名的簽帳單交給櫃員來完成交易,會進一步觸犯刑法上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6]。
C模仿筆跡成功欺騙櫃員,讓櫃員誤以為C就是該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則C傳達了不實訊息,使櫃員誤以為C是合法持卡人,進而使銀行或持卡人的財產受到損害,C就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17]。
民法對於人格權有明文的保護規定[18],而姓名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19],也受到民法的保護[20] 。C冒用D的姓名進行信用卡交易,可能影響D的姓名權、交易信用等人格權,D可以主張民法上對於人格權侵害的規定,要求C給付精神慰撫金[21]。
由於C觸犯刑法上的詐欺罪,而可能造成發卡機構或持卡人的財產損失,已經非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所以也需要負擔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22],需要賠償盜刷的費用[23]。
註腳
江皇樺(2020),《信用卡法律關係(三)——消費者以外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黃蓮瑛、温晴方(2020),《發現遺失信用卡該怎麼辦?遺失後的盜刷費用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