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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鑑賞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鑑賞期可分為法定鑑賞期與契約約定的鑑賞期:(見圖1)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法定鑑賞期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9條[1]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不需要理由與負擔退貨費用解除契約(退貨)。
(二)契約約定的鑑賞期
依照店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使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或是換貨的權利。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二、
在實體店面購物不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服務的消費者,不能向店家要求依照法定鑑賞期的規定退貨,只能依照雙方契約約定的鑑賞期進行退換貨。也就是說,實體店面購物不受法定鑑賞期的拘束,是依雙方契約,約定是否可以進行退換貨。(見圖2)
三、
如果實體店面購物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鑑賞期,只有在購買的商品、服務具有瑕疵的情況下,才可以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退貨。在個案中如果退貨顯失公平的話,那麼就算有瑕疵,消費者也只能要求降價,不能要求退貨。
例如,購買房屋後發現有漏水、滲水的瑕疵,但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認為漏水問題規模不大、可以修復,且修復費用相較於房屋整體買賣價格而言花費相差甚遠。在可以修復的情況下允許解除契約,就屬於顯失公平。
要特別注意,我國法院認為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可以透過特約免除[2]。
如果雙方契約有約定「賣方對於商品的瑕疵,不須承擔民法規定的擔保責任」或類似的規定,就算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服務有瑕疵,也不能要求退貨或降價。
例如Dell戴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銷售條款約定,「……標準保證取代所有法令、普通法、貿易慣例、交易習慣所規範之擔保、保證、條件、條款、承諾及義務等等,包含銷售保證或條件、達成特定目的、滿足品質要求及/或與標示相符之各種保證,均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全部排除。」
四、
但是,如果賣方有故意隱瞞、不告知買方商品、服務具有瑕疵,就算雙方契約有特約免除賣方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服務,依照民法第366條[3]規定,仍可以要求退貨或降價。
請問消費者在還沒收到商品,但賣家卻以購買發票當天日期七天內才能退換物品為由,拒絕退9000,這樣合理嗎?
(還沒收到商品)
這屬於客製化剪裁商品無法退換貨嗎?
在和實體店家反應商品問題要求退貨時的陳述也要特別如實提到瑕疵,店家才會認真對應。
實際經歷:昨晚至門市買的滑鼠,今天早上開箱使用卻發現部分功能不符無法使用。
去電詢問:你好,我昨晚買回來的滑鼠,今天早上開箱使用發現功能"不符",可以辦理退貨嗎?
店家:不行,商品是門市購買的不是網購,沒有鑑賞期,你可以上消保會查一下。
隔段時間再次去電:你好,我昨天買回來的滑鼠,今天早上使用發現部分功能"有問題瑕疵",是否能退貨。
店家:需將商品含包裝全部攜回門市檢驗,若經確認確實有瑕疵才可退貨。
一般實體店面消費並不會和店家簽訂約定鑑賞期契約,所以只能以商品或服務有無瑕疵,使店家履行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義務來認真處理雙方糾紛問題。
前一天拆開包裝
已經被垃圾車載走了
今天在使用的時候發現有瑕疵
這樣還能退換貨嗎?
我第一次遇到這,想問是嗎?
上次去家樂福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