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網購消費者有七日鑑賞期[1],但代購者通常都會先聲明他們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這種聲明是否有理由呢?(見圖1)
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既然是規定在消保法,首先就要看代購者有沒有受到消保法的拘束、是否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企業經營者規定在消保法第2條,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2]。
而網路購物業者透過網頁、社交軟體或部落格販售商品,只要是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不論有沒有營利,都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3]。縱使網購業者只是為消費者「代購」商品,仍是一種以勞務給付方式,提供代購服務的營業,自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4],也就會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七日鑑賞期是有例外情況的,規定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6],網購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而且業者已經事先告知消費者將排除適用七日鑑賞期時,就沒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照消費者要求所為的客製化給付。
報紙、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如果代購業者是提供客製化給付(前述例外情形的第2種),例如消費者下訂後,依照指定的尺寸、樣式、規格等向廠商下單購買(如消費者自行指定皮夾的規格、材質、顏色),且代購業者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排除七日鑑賞期,則沒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消費者不可以主張7日內無條件解約退貨[7]。
除了客製化給付,如果代購商品符合上述其他例外情形,例如代購生鮮易腐敗的食品,且有事先告知消費者,一樣沒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如消費者就賣家現有的選項,挑選藍色大尺寸長夾,而非賣家於消費者下訂後,始向廠商訂購),則不屬於客製化商品,仍然要受到七日鑑賞期的適用[8]。
消基會也建議代購業者應主動提供一張列有訂單明細、商品價格、訂購日期、買受人等資訊的購買憑證,以證明這些商品是消費者下訂後,才從海外而來,而非自己的庫存[9]。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