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擅自侵入屬於他人的空間,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1]。(見圖1)
一、刑法上住居的定義
他人的空間包含「住宅」(有人居住中)、「建築物」(無人居住中)以及相連的土地。例如:生活起居的家屬於住宅、置放物品的倉庫屬於建築物。
值得注意的是,都市中公寓大廈林立,我國判決通常認為「樓梯間」雖然是供住戶通行之用,但也屬於住宅的一部分[2]。
二、擅自侵入,需要判斷有沒有正當理由
原則上,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允許而進入就是擅自侵入。
例如,想進A的家門,應該經過A或是與A同居者的同意才可以,否則構成侵入住居。
如果有正當理由,則可能不算擅自侵入。
我國法院認為,理由是否正當要綜合判斷進入建築的目的、有無急迫的必要性、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來綜合判斷[3]。
例如,A認為某大樓逃生梯違反消防法規,公務員有包庇嫌疑,因此帶領政風人員進入室內,法院認為配合公務人員進行會勘就屬於正當理由[4]。
又例如,B發現自己的妻子有通姦嫌疑,因此帶領徵信社闖入小三的住處抓姦,法院認為調查與搜索應由偵查機關進行,當事人既然有合法途徑可以保障配偶權,就不能自行闖入,因此抓姦不是正當理由[5]。
三、合法進入但不依指示離開也會觸法
如果是合法進入屬於他人的空間,但卻不依照住戶、管理權人的指示離去,依照刑法第306條第2項也構成侵入住居罪。
四、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
要注意的是,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需要由受害者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6],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案子[7]。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參考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刑事判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25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係指未經他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建築物而言,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應就行為人進入他人建築物之目的、所採手段是否屬急迫而必要、所得保障之權利及該他人因而就建築物管領支配法益所受損害綜合衡量。」
-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1405號刑事判決:「倘建築物之產權雖登記屬於私人所有,惟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而經權責機關劃定為公眾逃生必經之動線,依法令必須提供公眾逃生之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自不能任意主張其有隱私之合理期待,而恣意禁止他人基於正當理由一時通過或進入該建築物,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悖於本罪處罰所由設之本旨。」
-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657號刑事判決:「為查緝配偶與他人通姦之犯罪,刑事訴訟法已有相當之規定,包括執法人員依法律規定、現場狀況及現存之證據,綜合判斷如何進行蒐證程序,如確有進入犯罪嫌疑人住所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之規定聲請搜索票;如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之情事,可依同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搜索而無須搜索票;亦即被告並非無法伸張其配偶身分權益,斯時,個人在其住處有不被干擾之自由;……自不能認為私人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即有侵入他人住宅之正當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 參考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44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謂侵入住宅,或不法滯留罪,本應以其有住宅、建築物等之監督權者為被害法益,自非有住宅、建築物監督權人依法告訴,不得遽予論罪。」
2、如1因施工不算正當理由而起訴可能被判處怎樣的刑罰,搭建的屋主與工人都會一樣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