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於
最後更新於
人皆有死,一旦死亡,除了按照習俗或信仰辦理後事外,最重要的就是同時也發生繼承這件事情[1]。人在死亡前,叫做財產;死亡發生的當下,就改稱為遺產了。而民法上的繼承,不分財產或負債,一律在死亡當下就當然繼承[2]。
一、誰有繼承權?——法定繼承人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是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民法規定有繼承權的人。所以在A死亡後,B、C、D、E、F、G、H、I與J都屬於A的法定繼承人。
二、誰可以先繼承?——繼承順序
雖然法定繼承人有那麼多人,不過並不是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都會同時繼承。我國民法對此有規定繼承的順序,除了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外,其他人的順序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3];前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因此,當A死亡後,繼承人就是配偶B和直系血親卑親屬C、D。但如果A未婚,也沒有認領非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時,那繼承權人就是A的父母E、F。如果E、F比A早死亡,那繼承權人就是兄弟姊妹I、J。而如果A也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不分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健在,那繼承權人就是祖父母G、H了。
附帶說明,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的為優先[4]。也就是假設A已有孫子女,A的子女C、D還是會比孫子女優先繼承。
三、可以繼承多少遺產?——應繼分
在瞭解繼承人是誰後,我國民法還規定如果有多位繼承人,繼承人之間各自可以繼承的比例,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應繼分」。民法規定,如果有配偶,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應繼分)如下[5]: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間是彼此平均繼承;
(二)與第二、三順位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時,配偶分1/2,父母或兄弟姊妹則均分剩下的1/2;
(三)與第四順位的祖父母一起繼承時,配偶分2/3,祖父母均分剩下的1/3。
(四)如果沒有第一到第四順位的繼承權人時,配偶繼承遺產的全部。
四、案例解析
所以,若以圖1的案例為例,繼承的結果如下:
(一)如果配偶B是跟直系血親卑親屬C、D一起繼承,那B、C、D各繼承1/3;
(二)配偶B跟父母E、F或兄弟姊妹I、J一起繼承時,B繼承1/2,E、F或I、J繼承剩下的1/2;
(三)配偶B跟祖父母G、H一起繼承時,B繼承2/3,G、H繼承1/3;
(四)如果繼承權人只有B,那當然B就繼承全部遺產。
附帶說明,民法規定,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如果有2人以上時,就是平均繼承應繼分。如上之例,父母E、F各繼承1/4(兄弟姊妹I、J也一樣);祖父母G、H各繼承1/6[6]。
五、無人承認繼承的狀況
此外,也有少數情形會發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是不確定是否有繼承人的狀況。這種狀況,民法稱為「無人承認之繼承」,有2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由親屬會議(就是以上所列繼承權人以外,具有一定血親關係的親屬[7])主動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8];第二種是死者的利害關係人(比如債權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9]。
指定遺產管理人後,遺產管理人須向法院聲請公告搜索繼承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要求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內出面說明[10]。於法院訂定的期限過後,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無債權人、受遺贈人,則將遺產歸屬國庫;或者有債權人出面提示債權或受遺贈人承認遺贈,將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果有剩餘,也歸屬國庫[11]。
藉由這些規定,在面臨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可以避免遺產因為閒置而壞損腐敗,也確認遺產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