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有配偶B女,A、B生有子女C、D,A男的父母是E、F,還有祖父母G、H,另外還有姊姊I,弟弟J。以上的親屬情況請見下圖1:
當A死後,誰有繼承權?順序先後為何?有繼承權的人之間的繼承比例是多少?
人皆有死,一旦死亡,除了按照習俗或信仰辦理後事外,最重要的就是同時也發生繼承這件事情[1]。人在死亡前,叫做財產;死亡發生的當下,就改稱為遺產了。而民法上的繼承,不分財產或負債,一律在死亡當下就當然繼承[2]。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是法定繼承人,也就是民法規定有繼承權的人。所以在A死亡後,B、C、D、E、F、G、H、I與J都屬於A的法定繼承人。
雖然法定繼承人有那麼多人,不過並不是每一個法定繼承人都會同時繼承。我國民法對此有規定繼承的順序,除了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外,其他人的順序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3];前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
因此,當A死亡後,繼承人就是配偶B和直系血親卑親屬C、D。但如果A未婚,也沒有認領非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時,那繼承權人就是A的父母E、F。如果E、F比A早死亡,那繼承權人就是兄弟姊妹I、J。而如果A也沒有兄弟姊妹,但祖父母(不分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健在,那繼承權人就是祖父母G、H了。
附帶說明,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的為優先[4]。也就是假設A已有孫子女,A的子女C、D還是會比孫子女優先繼承。
在瞭解繼承人是誰後,我國民法還規定如果有多位繼承人,繼承人之間各自可以繼承的比例,就是法律上所謂的「應繼分」。民法規定,如果有配偶,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間的繼承比例(應繼分)如下[5]:
所以,若以圖1的案例為例,繼承的結果如下:
附帶說明,民法規定,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如果有2人以上時,就是平均繼承應繼分。如上之例,父母E、F各繼承1/4(兄弟姊妹I、J也一樣);祖父母G、H各繼承1/6[6]。
此外,也有少數情形會發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是不確定是否有繼承人的狀況。這種狀況,民法稱為「無人承認之繼承」,有2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由親屬會議(就是以上所列繼承權人以外,具有一定血親關係的親屬[7])主動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8];第二種是死者的利害關係人(比如債權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9]。
指定遺產管理人後,遺產管理人須向法院聲請公告搜索繼承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要求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內出面說明[10]。於法院訂定的期限過後,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無債權人、受遺贈人,則將遺產歸屬國庫;或者有債權人出面提示債權或受遺贈人承認遺贈,將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果有剩餘,也歸屬國庫[11]。
藉由這些規定,在面臨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可以避免遺產因為閒置而壞損腐敗,也確認遺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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