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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平常看起來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碰上父母過世要分遺產時,也可能爭執不休、對簿公堂;更何況如果家門不幸,遇上從未盡扶養義務好好照顧父母,或甚至斷絕親子關係而離家出走的兄弟姊妹,他們還可以回來繼承遺產嗎?
本篇文章會先介紹民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下篇文章則會用案例來實際運用法條。
性質 | 意思 | 是否得回復繼承 |
繼承人的行為樣態 (民法第1145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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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失權 | 絕對失權 | 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 | 永遠不得回復繼承權(即使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不能回復繼承權)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
相對失權 | 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喪失繼承權 | 可以因為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的行為而回復繼承權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預立、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 |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預立、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 |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 ||||
表示失權 | 除了符合法定條件,還要經過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 |
法院實務有兩種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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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繼承人重大的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145條[1],可以分為「當然失權」及「表示失權」[2](見表1)。
一、當然失權
所謂當然失權是指繼承人一旦做出符合法定條件的行為,就會當然失去繼承權,不論被繼承人是否有表示不得繼承。
而失去繼承權後,依照「是否可以回復繼承權」的不同,還可以再分成「絕對失權」及「相對失權」:
(一)絕對失權
絕對失權指的是一旦喪失繼承權就永遠喪失,不會因為被繼承人原諒繼承人的行為而能回復。
這個嚴重的法律效果,是發生於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而受刑之宣告[3]」時,換句話說,繼承人的主觀必須是「致死故意」[4],如果只有(重)傷害的故意,卻意外導致死亡結果發生,這種「(重)傷害致死」的繼承人並不會絕對失權[5];另外,如果根本沒有故意,而是「過失致死」,一樣不會因此而絕對喪失繼承權。
如果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遭殺害致死(殺人既遂),不論繼承人是否有遭判刑,都是直接喪失繼承權;但若是殺人未遂的情況(也就是條文所稱的「雖未致死」),繼承人還必須受刑之宣告,才會喪失繼承權,所以如果是無罪判決[6]、免訴判決[7]或不受理判決[8],就不屬本條範圍而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二)相對失權
相對失權都是指繼承人做出跟遺囑有關的不正行為,這些情況沒有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那麼嚴重,所以即便失去繼承權,仍可以因為被繼承人事後宥恕(原諒)而回復繼承權[9]。
相對失權的行為類型包括:
要特別注意這邊所稱的遺囑,都必須是跟「繼承」有關的合法遺囑[13],例如「大兒子分得500萬元」、「小女兒分得信義區土地2塊」等;假如是跟繼承無關的遺囑,例如「請將我生前的攝影照片集結成冊出書」、「請把我樹葬」等,則不在本條規定範圍內。
二、表示失權
表示失權[14],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做了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情,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時,才會喪失繼承權[15];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表示不得繼承,就不會喪失繼承權。
(一)怎麼樣才會構成重大的「虐待」和「侮辱」?
依照實務見解,所謂重大「虐待」,包括「積極行為(例如:毆打)」跟「消極行為(例如:消極不扶養、不聞不問)」[16],且是否構成虐待,是要由客觀觀念認定,不是被繼承人主觀上覺得是虐待就會構成虐待[17]。
至於「侮辱」,則是指毀損被繼承人的人格價值、名譽[18];例如,對被繼承人飆罵三字經、五字經[19]。
附帶一提,前面有說明絕對失權的要件是故意致死,如果只是故意(重)傷害,不算絕對失權,但即便如此,仍可能構成這邊的重大虐待或侮辱,恐因此面臨表示失權,一樣無法繼承遺產。
(二)不得繼承的表示,不限方式
條文所定的「表示」屬於不要式行為[20],也就是不限於以遺囑或書面的方式,用口頭表示也可以,而且不一定要直接對當事人說[21],例如,父親向大兒子說不讓小兒子繼承,也是有效的表示方式。
但要注意的是,仍需有一定的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如果只是單純死亡(就像常聽到的「氣死」),法院不認為這是被繼承人以死亡來表示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意思[22]。
(三)表示失權後,還可以回復繼承權嗎?
多數學者認為在表示失權後,可以因為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回復繼承權[23]。但法院實務有兩種見解,肯定說認為如果被繼承人有原諒繼承人,就可以回復繼承權[24];否定說則認為,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2項只有規定相對失權可以經過宥恕而回復繼承權,表示失權則沒有明文規定,所以表示失權後就不能再回復繼承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