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自己寫有效的遺囑?除了遺產分配,可以寫什麼?


文:陳哲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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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意義

我們很常在電影、連續劇裡面看到「遺囑」,但遺囑要怎麼寫呢?遺囑是在生前依法定方式,就身後的遺產做分配,並於立遺囑人過世後發生法律效力。此外,遺囑也可以附上心中遺願與後事交代。

二、遺囑的訂立方式與內容記載

(一)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6歲,未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1]

(二)遺囑方式(表1)

表格
表1:各種遺囑方式與注意事項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民法條號 第1190條[2] 第1191條[3] 第1192條[4] 第1194條[5] 第1195條[6]
書寫人 本人 公證人 無限制 見證人之一 見證人之一或錄音
見證人 X 2人以上 2人以上 3人以上,其中一人撰寫 2人以上,筆記口授遺囑則由其中一人撰寫
公證程序 X O O X X
公證費用 無。另行做遺囑認證則需另外支付 依公證法明定的標準酌收[7] 1000元[8] 無。但若請律師代筆,律師可能依財產價額和複雜程度等,收取相應費用
注意事項 需手寫全文,不可電腦、手機打字 具有公證效力,且效力較無爭議 方式較複雜,遺囑較容易因為未依法定方式作成而無效[9] 根據多數實務見解,代筆見證人可用電腦打字,不一定要手寫[10],但應全程在場[11] 僅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下,且不能依前4種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
作者自製。

(三)遺囑可記載的內容

立遺囑之前,可以先確認自己的財產狀況,例如名下的現金、存款、股票、債權不動產動產等財產有哪些?法定繼承人有誰?想遺贈的對象有誰?以便在立遺囑時可以全盤思考應分配的比例,以及是否會違反特留分等問題。

遺囑包括「遺產分配」及「遺贈指定」等財產功能,以及以下幾種常見的內容:

1. 指定分割方式

被繼承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利用遺囑指定分割遺產[12]。且若是由遺囑人指定的不動產分割方式,該繼承人便可單獨持遺囑去向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申請繼承登記,不用會同其他繼承人辦理[13]

2. 禁止分割與期限限制

立遺囑人如果想避免子女爭產糾紛,或不希望財產在自己一過世後就被分割賣掉,可以在遺囑上記載禁止分割,但期限不能超過10年[14]

3. 指定保險受益人

遺囑人可以利用遺囑重新指定保險金受益人,但建議要通知保險公司[15]

4. 遺囑認領非婚生子女[16]

5. 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

必須是「最後行使親權的父或母」才能用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17]。如果一方死亡時還有另一方行使親權,這份遺囑關於指定監護人的部分就會無效。

6. 剝奪繼承權

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可以在遺囑裡表示他不得繼承,便可完全剝奪該繼承人的繼承權[18],連特留分都不用留。

7. 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指定[19]。遺囑執行人就是依照遺囑的意思,完整執行遺囑內容,因此指定值得信賴的遺囑執行人十分重要!遺囑執行人不一定要是外人,也可以指定信任的繼承人擔任[20]

此外,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是一個單獨行為,不需要對方同意,但對方也可以拒絕,因此仍建議在指定以前先跟遺囑執行人確認好他的意願。

8. 遺囑信託

所謂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擔任信託委託人,預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表示欲將全部或部分遺產交付信託,明定該信託財產的受益人及受託人。一旦立遺囑人過世,遺囑執行人便會依遺囑完納遺產稅後將信託財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21]

9. 捐贈遺產

10. 器官捐贈[22]與大體捐贈[23]

11. 指定喪葬方式[24]

12. 家訓叮囑

三、如何自己寫有效的遺囑?──以自書遺囑為例

(一)自書遺囑的方式

  1. 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不可用電腦、手機打字[25]
  2. 親自寫上立遺囑當天年、月、日,不可請他人代寫[26]
  3. 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

(二)自書遺囑認證

完成上述方式自書遺囑就有效了!但可以再找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自書遺囑的「認證」[27],使遺囑具有推定真正的效力[28],避免日後有人爭執遺囑是偽造的:

  1. 需本人親自辦理。
  2. 準備合法的自書遺囑,以及身分證正本、財產證明等文件。
  3. 需至少準備3份遺囑,一份由公證人保管[29],一份由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保存[30],一份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
  4. 認證費用,為作成公證書所需費用的一半[31]

(三)自書遺囑範例

表格

立遺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因年事已高,特立本遺囑,內容如下:

一、 本人之繼承人為:配偶人○○○,子女○○○、○○○,共計○人

二、 不動產部分(附謄本):

  1. 門牌號碼○○市○○區○○路○○號之房地(即○○市○○區○○段○○建號建物及同區段○○地號土地持分,以及其共有○○建號)持分由○○○(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繼承。
  2. ……

三、 動產部分

  1. 本人遺留現金、金融機構存款及利息扣除殯葬費用後,由全體繼承人人數平均繼承之。
  2. ……

四、 本人之其他未約定財產,於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後,如有剩餘,由全體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之。

五、 於本人死亡後,有關喪葬儀式之進行,本人已與○○公司(統一編號:○○○○○○,地址:○○○○○○○○)簽訂生前契約,將由該公司辦理喪葬程序。

六、 本人指定○○○(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如○○○無法執行職務時,指定○○○(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

七、 本遺囑乙式○份,除本人保管乙份外,其餘○○份由遺囑執行人/保管人○○○保管,並據以辦理繼承事項。

立遺囑人:○○○(親筆簽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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