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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和B女結婚後仍玩心不改,多次與公司女秘書C發生性關係,數月後C女發現自己懷孕,並生下一子D:
- 假若C女單身,D子與A男的關係為?
- 假若C女已婚,D子與A男的關係為?
一、認領的意思(見圖1)
依民法第1065條[1]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認領」其實就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2],讓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變成婚生子女。
(一)案例一
在案例一中,C女在未婚狀態下生下D子,但因C女和A男沒有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對A男而言,D子即是非婚生子女[3],若A男想讓D子認祖歸宗,應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進行「認領」,也就是承認D子確實是自己的親生子女。
假若A男隨即在C女懷孕後搬家且避不見面,但仍每個月給付C女數萬元款項以供養育D子,此時就會認定A男有撫育D子的事實,法律效果是「視為認領」。換句話說,即便A男只是每月提供養育費而沒有直接承認D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仍可發生認領的效果[4]。
另外,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5],D子本來就視為C女的婚生子女,C女無須再認領D子。(見圖2)
(二)案例二
請特別留意,民法規定只能認領「非婚生子女」。
假設C女其實是有夫之婦,此時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6],D子會推定為C女和丈夫的「婚生子女」,所以除非C女、丈夫或D子本人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使D子成為「非婚生子女」,否則A男即不能認領D子[7]。(見圖3)
二、收養
關於「收養」,規定在民法第1072條以下,是指「透過法律制度,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8],原則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養子女與婚生子女負擔的權利和義務均相同[9]。
在上述案例二中,因為D子已經先被推定為是C女和丈夫的婚生子女,假若A男想就近照顧D子,另一個方法就是辦理「收養」,雖然原則上不能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10],但如果C女、丈夫或D子本人均未在起訴期限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導致親子關係確定,則A男和D子間即無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此時A男應可以收養D子[11]。
三、認養、領養
時常聽聞的「認養」、「領養」都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是常見於動植物保護等其他領域。
一般來說,「認養」多是指提供金錢援助(像是定期捐款),讓相關機構(如政府的動物保護處、流浪動物收容所)有能力繼續營運[12]的情形;「領養」則多是指將動物帶回家自行照顧的情形(例如常聽到「以領養代替購買」的口號)。
請參考民法第1074條第1款「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但要注意第1073條第2項的年齡限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請問這時候仍然可以讓台灣男性單方面跑收養程序,把小孩子留在台灣嗎?
又A是否無法在C成年後進行收養?
謝謝!
依所述內容,B將孩子C交由A照顧成人,但未辦理收養,則在法律關係上,C的父母仍然為B,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B與C間仍有互負扶養的義務。至於C跟A間,除非有同條其他款的適用,否則相互間是沒有扶養義務的。另外,C成年後還是可以由A進行收養,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1072條以下,但要特別注意第1079-2條有針對成年收養進行限制。
但經父親A認領「後」,A和C在法律上即有父子關係,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C可以繼承A的遺產。
至於妻子B跟小孩C,是始終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妻子不會因為丈夫認領的行為就多出一個小孩),因此,C不能繼承B的遺產。
除非!妻子B收養C(可參民法第1074條),則此時C即可繼承B的遺產(可參民法第1077條第1項)。
針對第二個問題,先假設「丈夫A和妻子B之間本來就有一個小孩D」,則:
(1)若A並未認領C時,A、C間無法律上父子關係,則A的遺產會由配偶(妻子B)和小孩D繼承。
(2)當A認領C後,等於A有2個孩子,所以A的遺產會由配偶(妻子B)和小孩C、D,3人一起繼承。
(3)A認領C後,在妻子B未收養C的情況下,B和C之間還是沒有親屬關係,則妻子B的遺產只會由配偶(丈夫A)和小孩D繼承。
(4)A認領C後,當妻子B有收養C時,B、C間的親屬關係和權利義務,均與婚生子女相同(民法第1077條第1項),所以B的遺產會由配偶(丈夫A)和小孩C、D,3人一起繼承。
若與婚外女子分手時,此時孩子監護權應為共同監護還是單獨監護呢?
謝謝
一、關於監護權部分
要選擇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並沒有絕對的答案
只要當事人協調好即可。
二、關於認領部分
假若A男在與C女結婚前,完全都沒有認領或撫育D子的事實
則當A男與C女結婚,D子就會依民法第1064條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準正」
但假若A男於D子出生後(不論是否已離婚)
就有認領或撫育D子的事實
則D子對A男而言就會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視為婚生子女
要注意的是
不論是以上哪一種情形
前提都是「D子並沒有被推定為是其他人的孩子」
因為假若C女是在與其他人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受胎
則D子就會被推定為是C女配偶的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如此一來,D子的身分就是婚生子女
不能再適用民法第1064或1065條(這2條的要件都是「非婚生子女」)。
您本來就是孩子生母,即便男方認領孩子後又與他人結婚,也不影響您的身分,所以對方的配偶並不會變成孩子的媽媽
而男方認領孩子後,就是孩子的法律上父親,依法仍須撫育、教養孩子,彼此間也有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
如我前述(2021-12-15 15:42:09)的答案
關於監護權歸誰,並非絕對
要選擇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都是由當事人自行協議
即使是聲請法院酌定
法院也會依照主要照顧者的狀況、教育環境或未成年子女本人意願等各種事項
來決定哪種監護方式對子女比較有利
所以每個個案都不同,沒辦法一概而論
順帶一提,即便最後結果是單獨監護
亦不代表他方就沒有扶養子女的義務。
當生父有進行認領時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
在法律上就會視為婚生子女
所以即便事實上其並未真正提供扶養費或照顧
也不影響法律所認定的婚生關係
雖然不確定您所指的相關補助為何
但這裡先假設為「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好了
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公告的申請條件為例
其中有一項就是「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
這個情況正屬於您所述「生母自己照顧小孩,生父沒有提供照顧」的情形
所以從結論上可以發現
即便生父認領後沒有提供實質照顧
只要符合上述的條件,原則上還是可以申請該補助。
(至於其他補助則需參照相關規定,不能一概而論)
註: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址
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2&m_id=2&s_id=528
A男結婚有小孩,跟B女發生關係,小孩也快出生了
B女想生下來,跟著a男姓,讓a男做認養的動作,請問這種事情該怎麼做處理呢
關於認領登記的程序,可以參考內政部的網站(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1/380.html)
另,依所述是生父「認領」小孩的情形,並非「認養」,還請注意不同
依所述情形,應是「認領」,並非「認養」,二者並不相同,可以詳參本文的說明。
如您想將身分證背面欄位改成養母姓名是可以的,請向戶政機關辦理。
(類似案例可參考:https://household.kcg.gov.tw/household/CaseStudyView.aspx?Cond=38a2c6b5-3c06-4be1-9cf8-af7ce584eef4)
請注意本文的說明,法律中並沒有「領養」小孩的用語,只有「認領」和「收養」。
依所述情形,並不確定您指的是「認領」還是「收養」,但不論是哪一種,身分證後面顯示的方式,原則上均與一般婚生子女的情況相同。
只有「收養」,才會產生「養父母」或「養子女」的稱呼
「認領」並不會,認領就是視為婚生子女了。
先生跟小三生子後將孩子帶回家照顧,當時有簽收養契約跟收養同意書(先生當時還沒認領但有簽名)給元配,但因為孩子戶口被登記在小三先生那裡不能辦理,所以等到對方辦完否認之訴後先生才去辦認領,請問小孩出生時那份契約能拿來給法院裁定認可嗎?因為裁定認可是用契約的日期做判定,請問之前未認領前簽的契約有效嗎?能當作裁定認可的日期
還是必須於認領後重新簽契約?
依您所述情形,小三本身也有家庭,那這樣小三所生的孩子就會被推定是小三和先生的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如此一來,生父是不能認領這個孩子的,因為認領的前提是「非婚生子女」,所以想辦認領,必須先透過婚生否認之訴來把這個婚生子女的身分給拿掉。
不太確定您所指法院裁定認可是要做什麼用,如果是指婚生否認之訴,原則上只要提出血緣鑑定證明就可以了。而婚生推定一旦被推翻,生父就可以去辦理認領。
二、回覆【2023-10-05 14:00:36】的留言
監護權人原則上是父母,除非父母不適合(民法第1055條之2);所以在未收養配偶小孩的情況下,因為與小孩間並無任何關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是無法取得監護權的。
孩子出生時係由無血緣關係之人辦理登記,若想讓孩子認祖歸宗,有以下作法:
(1)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之訴後,生父再去辦理認領登記(生父不能自己提起否認之訴);
(2)如果超過民法第1063條第3項的除斥期間,導致沒辦法提否認之訴時,那麼生父可以選擇「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
*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
另外,民法中沒有「認養」的用詞,這也是本文所強調的,還請注意不同。
四、回覆【蔡亦宸】的留言
辦理認領登記原則上的確是要生父生母協同辦理,但於特殊情況下,生父也可以單獨辦理(只是需要另外準備血緣鑑定證明文件)。
既然生父有認領,那生父於法律上就有扶養義務,需要負擔扶養費。
若a遺囑內容僅分配給親子女,未提及b,b可主張特留份嗎?
若a想避免b繼承,又難以終止收養(b生父家庭不接受),該怎麼做呢?a想處分財產是否只有終止收養之做法呢?(為顧及自己的親生子女權益)
只要收養關係存在且未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小孩B就能繼承養父A的遺產(民法第1077條第1項);倘若A所立遺囑侵害B的繼承權,B也可以主張特留分,所以在收養關係存在的前提下,不可能完全不讓小孩B繼承。
收養關係的終止,除了可以由養父母和養子女直接合意終止(民法第1080條)外,如果有法定事由者,也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民法第1081條)。
至於所述實際上A應如何處分財產以避免B繼承等等,因涉及個案問題,請洽專業律師協助。
依照本文文章說明,民法中只有「認領」和「收養」,所以不清楚您指的是什麼情況。
如果是認領,生父當然有教養義務;如果是收養的話,小孩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會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所以會由養父母來教養、扶養小孩。
這樣我能認領小孩入籍嗎
依戶政機關的作業程序,認領原則上是由父母一起提出認領同意書,如果是由生父單獨辦理,才需要親子鑑定證明文件。且認領並不代表一定要從父姓,孩子還是能維持原本的姓氏。而認領後,孩子與生父才會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可以繼承遺產。
二、劉耀庭,您好:
請注意本文所介紹關於用語的說明。您所指的應該是「認領」,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如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所以匯款紀錄的確可以作為證明之一。若要辦理認領登記,相關程序與應備文件,請洽戶政機關,謝謝。
三、(回覆2025-02-07 02:05:41的留言)您好:
您的問題已涉及到具體個案,如有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