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男和B女結婚後仍玩心不改,多次與公司女秘書C發生性關係,數月後C女發現自己懷孕,並生下一子D:
依民法第1065條[1]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認領」其實就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2],讓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變成婚生子女。
在案例一中,C女在未婚狀態下生下D子,但因C女和A男沒有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對A男而言,D子即是非婚生子女[3],若A男想讓D子認祖歸宗,應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進行「認領」,也就是承認D子確實是自己的親生子女。
假若A男隨即在C女懷孕後搬家且避不見面,但仍每個月給付C女數萬元款項以供養育D子,此時就會認定A男有撫育D子的事實,法律效果是「視為認領」。換句話說,即便A男只是每月提供養育費而沒有直接承認D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仍可發生認領的效果[4]。
另外,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5],D子本來就視為C女的婚生子女,C女無須再認領D子。(見圖2)
請特別留意,民法規定只能認領「非婚生子女」。
假設C女其實是有夫之婦,此時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6],D子會推定為C女和丈夫的「婚生子女」,所以除非C女、丈夫或D子本人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使D子成為「非婚生子女」,否則A男即不能認領D子[7]。(見圖3)
關於「收養」,規定在民法第1072條以下,是指「透過法律制度,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8],原則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養子女與婚生子女負擔的權利和義務均相同[9]。
在上述案例二中,因為D子已經先被推定為是C女和丈夫的婚生子女,假若A男想就近照顧D子,另一個方法就是辦理「收養」,雖然原則上不能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10],但如果C女、丈夫或D子本人均未在起訴期限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導致親子關係確定,則A男和D子間即無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此時A男應可以收養D子[11]。
時常聽聞的「認養」、「領養」都不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而是常見於動植物保護等其他領域。
一般來說,「認養」多是指提供金錢援助(像是定期捐款),讓相關機構(如政府的動物保護處、流浪動物收容所)有能力繼續營運[12]的情形;「領養」則多是指將動物帶回家自行照顧的情形(例如常聽到「以領養代替購買」的口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