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可以請求賠償嗎?

刊登:2019-01-19・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一、被性騷擾請求賠償依據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1],對他人性騷擾,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了請求醫藥費賠償(例如至精神科就診創傷壓力症候群治療),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此外,如果性騷擾同時損害他人名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常見的登報道歉、上網公告道歉等。

因此,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起訴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措施。

二、精神賠償能夠要到多少?

(一)我國法院判斷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時,會斟酌個案的實際加害情形、受害的權利是否重大、加害者與受害者的身分地位,與雙方的經濟狀況等進行考量[2]

(二)過去性騷擾案件判決出現過最高的精神賠償金額為30萬元,最低者為5,000元。若進一步分析可能的原因,「加害者收入」、「加害情形」與「受害權利是否重大」都是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因素。

  1. 例如在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連續撥打電話傳達性騷擾內容,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皆為教授),收入不低(加害者收入約30萬元),讓受害者罹患憂鬱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3]。至於判賠5,000元的案件,實際加害情形是傳送性騷擾內容的簡訊,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分別是直銷業務與工廠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月收入近4萬),受害者雖然主張有罹患憂鬱症但沒有提出證明,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不如其他案件高[4]

  2. 例如另一件判賠30萬元的案件中,實際加害情形是強吻與強抱,雙方的社會經濟地位一般(鐘錶店的雇主與員工),收入一般(加害者收入近4萬),但受害者因性騷擾而服藥自殺未遂,影響神經運作與工作能力下降,更觸發癲癇,需要持續治療,綜合判斷後賠償金額較高[5]

註腳

  1.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I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參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民事判例
  3.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440號民事判決
  4.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雄簡字第2597號民事判決
  5.   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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