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的X政黨為了確保提出的法律案能順利通過,在立法院開會時濫用權力動用警力,以內亂罪罪名,公然逮捕對該法律案持反對意見的Y政黨立委A,其他立委為了明哲保身,不是噤若寒蟬,就是直接投下贊成票。請問,A立委是否可以主張不被逮捕呢?
不受逮捕特權是指立法委員或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中,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許可,原則上不得逮捕或拘禁[1]。
在現代民主國家的代議政治裡,立委身為人民意見的代言人,往往必須為民喉舌,忠實反映人民意見,並負有議決法案、審查預算等責任[2]。為避免在位者濫用公權力任意逮捕或拘禁立委,導致立委噤若寒蟬,無法依其原有的意志表達意見,妨礙代議政治運作,所以憲法特別賦予立委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以保護立委的人身自由,使立委可以無後顧之憂,不受干擾地、自由地討論並進行表決,以便將民意充分反映於議會中[3]。
為了避免立委利用立委的身分保護傘來躲避刑事偵查與審判,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限縮立委「在會期中」才能受到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4]。換句話說,立委在休會期間不可以主張不受逮捕特權。附帶一提,立法院的常會每年2次,會期分別是2~5月底、9~12月底[5],除了常會以外還有臨時會[6]。
舉例來說,2020年下半年發生多名立委涉嫌收賄的重大案件,臺北地方檢察署在偵查時(8月間)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拘禁)涉貪立委[7],法官裁定部分立委羈押禁見[8],因為8月的羈押不是在立法院會期中,所以依照前面的說明,立委不能主張不受逮捕特權。不過,9月底檢方起訴,並將案件及被羈押的立委們移送到法院,當時立法院的會期已經開始了,法院就面臨如果要在審判時羈押立委們[9],會發生立委不受逮捕特權的問題,因此臺北地方法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規定,行文給立法院,經過立法院同意羈押立委們[10]。
為了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11],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12]。不受逮捕特權的目的既然是為了防止恣意逮捕或拘禁,而逮捕現行犯時比較沒有恣意的顧慮,從而憲法增修條文也明文,立委在犯罪當下被抓到而符合法律上現行犯逮捕的規定時,並不會受到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在這個情況下,立委不可以拒絕逮捕。
回到案例,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立法院的會期中,立委A原則上都可以主張不受逮捕特權,除非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或A是現行犯,才例外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
註腳
一起讀判決(2020),《立院會期開始 續押立委須經立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