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是什麼?

刊登:2021-01-15・最後更新:2024-05-28

案例

執政的X政黨為了確保提出的法律案能順利通過,在立法院開會時濫用權力動用警力,以內亂罪罪名,公然逮捕對該法律案持反對意見的Y政黨立委A,其他立委為了明哲保身,不是噤若寒蟬,就是直接投下贊成票。請問,A立委是否可以主張不被逮捕呢?

本文

一、不受逮捕特權是什麼?

不受逮捕特權是指立法委員或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中,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許可,原則上不得逮捕或拘禁[1]

二、為什麼立委需要有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

在現代民主國家的代議政治裡,立委身為人民意見的代言人,往往必須為民喉舌,忠實反映人民意見,並負有議決法案、審查預算等責任[2]。為避免在位者濫用公權力任意逮捕或拘禁立委,導致立委噤若寒蟬,無法依其原有的意志表達意見,妨礙代議政治運作,所以憲法特別賦予立委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以保護立委的人身自由,使立委可以無後顧之憂,不受干擾地、自由地討論並進行表決,以便將民意充分反映於議會中[3]

三、立委限於「在會期中」才享有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見圖1)

圖1 立法委員有不受逮捕的特權? 這樣表示他們可以隨便做壞事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 / 繪圖:Yen
圖1 立法委員有不受逮捕的特權? 這樣表示他們可以隨便做壞事嗎?
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 / 繪圖:Yen

為了避免立委利用立委的身分保護傘來躲避刑事偵查與審判,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限縮立委「在會期中」才能受到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4]。換句話說,立委在休會期間不可以主張不受逮捕特權。附帶一提,立法院的常會每年2次,會期分別是2~5月底、9~12月底[5],除了常會以外還有臨時會[6]

舉例來說,2020年下半年發生多名立委涉嫌收賄的重大案件,臺北地方檢察署在偵查時(8月間)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拘禁)涉貪立委[7],法官裁定部分立委羈押禁見[8],因為8月的羈押不是在立法院會期中,所以依照前面的說明,立委不能主張不受逮捕特權。不過,9月底檢方起訴,並將案件及被羈押的立委們移送到法院,當時立法院的會期已經開始了,法院就面臨如果要在審判時羈押立委們[9],會發生立委不受逮捕特權的問題,因此臺北地方法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規定,行文給立法院,經過立法院同意羈押立委們[10]

四、不受逮捕特權也不保護「現行犯」

為了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11],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12]。不受逮捕特權的目的既然是為了防止恣意逮捕或拘禁,而逮捕現行犯時比較沒有恣意的顧慮,從而憲法增修條文也明文,立委在犯罪當下被抓到而符合法律上現行犯逮捕的規定時,並不會受到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在這個情況下,立委不可以拒絕逮捕。

五、案例解析

回到案例,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立法院的會期中,立委A原則上都可以主張不受逮捕特權,除非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或A是現行犯,才例外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

註腳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地方制度法第51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雖然立委與地方民意代表(例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依法都享有不受逮捕特權,但礙於篇幅,本文只說明「立委」的不受逮捕特權。
  2.   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   立委不受逮捕特權的原因,在立委言論免責權也同樣被提及。對於民意代言人的諸多保障,都是在避免立法機關的功能遭到國家其他機關的干擾而受影響,以使民意充分發揮、監督政府。參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4.   法務部法檢字第0980804123號函(2009/9/18):「另參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固然亦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其修憲理由主要在避免立法委員借身分保護傘躲避刑事偵、審,因此參照憲法第33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之規定,增加『在會期中』4字,以限縮其免逮捕特權,其餘文字並未更,因此從修憲之過程得知,修憲目的係將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限縮『在會期中』,而非對於不得逮捕或拘禁之『事由』有所放寬或更動。」
  5.   中華民國憲法第68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6.   中華民國憲法第69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7.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本文:「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0),《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242號立法委員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羈押聲請案件新聞稿》。
  9.   羈押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參閱:劉立耕(2022),《羈押如何決定?押票如何簽發?》。
  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0),《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立法委員涉及貪污等案件移審接押裁定新聞稿》。
  11.   司法院釋字第90號解釋理由書:「案件在偵查中如發覺其他犯罪之人,固得依法傳拘,但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則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因該條規定旨在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並未設有此項限制。」
  12.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I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II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II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司法院釋字第90號解釋:「
    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延伸閱讀

一起讀判決(2020),《立院會期開始 續押立委須經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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