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週一到五每天辛苦工作,好不容易盼到週末,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但住在臺北市的A住家旁邊的空地最近開始蓋起新房子,每天從早上8點就開始打地樁,連週六也不例外,整日敲敲打打,不僅聲音刺耳,有時甚至會感覺到身體也跟著敲打聲在震動,吵得A無法好好休息。身心俱疲的A每到週末只想問: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為了維護國民健康及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從1983年起,我國制定有噪音管制法[1],明定噪音就是「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2],並授權由各地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噪音狀況,劃定並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3],進而對不同類型的管制區制定不同的管制標準。
管制區的劃分方式,實務[4]認為是綜合該地區使用現況及住宅、工商密集程度差異,本於各地區的需求劃分為以下4類[5]:
以人口稠密度極高的臺北市為例,營建工程在住宅使用為主的第一類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不能夠在以下時間使用電動機器設備(例如電鑽)從事施工等可能會妨礙安寧的行為[6]:
雖然目前各縣市標準不一,但通常也都類似以上臺北市政府的規定,在特定時間內,不能夠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7]。
但如果施工使用的不是電動機器設備(例如只是用鐵鎚釘牆壁),因為這種噪音欠缺持續性,不易測量,好像人聲的噪音很難定量一樣,這種情況目前通常會交由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可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下罰鍰[8]。
但即使是可以施工的時段,施工所發出的聲音依然不可以超過政府規定的噪音管制標準[9]。營建工程的噪音管制標準,以頻率範圍20Hz至20kHz、前述可以施工的時間為例,在各管制區施工音量不得超過以下分貝(表1)[10]:
均能音量(分貝)
日間, 早上7時至晚上7時[11]
晚間, 晚上7時至第一二類晚上10時、第三四類晚上11時[12]
施工音量超標的話,可處1萬8000元至18萬元罰鍰,或勒令停工直到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13]。
除了噪音以外,如果建築工程發生激烈震動、粉塵,導致妨礙附近區域的安全及安寧時,主管機關也可以限制施工的作業時間,例如臺北市有規定「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在例假日不可於上午8點前、中午12點至下午2點或下午6點後的時段施工[14]。
因此不只是噪音,如A感受到住處建築物震動、塵土飛揚而影響A的安寧和健康時,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建商在非限制時間內施工。
通常社區大樓或管委會會訂有「社區管理辦法」或「裝潢管理辦法」等類似規定,要求社區住戶的裝修工程、裝修期限、假日裝潢施工等,以不產生噪音的工程為限。如果住家社區都沒有上述規範,那麼仍然要依照各地方直轄縣市政府所公布的噪音管制標準來處理。以臺北市為例,如要在住宅或公寓大廈使用電動機器設備進行裝修工程,仍應依照前述時間限制,才不會影響住戶日常生活[15]。實務認為如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還可能有侵害居住安寧的問題,侵害嚴重的話,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16]。
以臺北市為例,如果住家旁邊工地在週末中午1點打地樁,因為這時是禁止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的時間,A可以向環境保護局通報檢舉。但如果是在週末早上9點時打地樁,因為已經比禁止施工的早上8點還要晚,所以施工音量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的分貝以內時,可能就必須忍耐一下。
註腳
黃郁真(2023),《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
黃蓮瑛、梁九允(2022),《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張博洋(2022),《在公寓大廈中裝潢施工時,應遵守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