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簽約時,房東通常會向房客收取一筆押金,用來擔保房客可能欠繳的租金、約定由房客繳納的水電瓦斯等費用、違約金或是毀壞房屋、附屬設備衍生的損害賠償費用。
押金的金額可以隨便由房東喊價嗎?如果房東超收,房客該如何主張權益?(見圖1)
土地法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1]。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也明文規定,供住宅用的租賃契約[2],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額[3]。
自2023年2月10日起,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4],房東自備的租約就必須遵守內政部制定的「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的租約條款會依法無效[5]。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住宅租賃契約的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6]。
綜合以上,如房東自備租約約定超收押金,不僅該條款無效[7],房客還能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申訴[8];如果房東不改善,可能面臨新臺幣(下同)3萬至30萬元的罰鍰,再要求改善仍不改善,罰鍰會提高到5萬至50萬元[9]。
如果房客已經把押金交給房東了,該怎麼辦?法律規定房客可以主張超收的部分用來抵扣房租[10]。例如房客已給3個月租金額的押金,就超出的1個月押金,房客可主張作為下一個月的租金,免再繳納。
承租房屋是當作工廠、辦公室、店面、倉庫使用,租賃目的不是住家居住用途,就不適用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就是房客沒有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的保護。
至於土地法對於押金不超過2個月租金的規定,內政部[11]認為,這條規定只適用於住宅用的房屋,營業用房屋租賃不適用,也就是雙方約定押金超過2個月租金也不違法。
法院[12]也採相同見解,最高法院認為房東收取押金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但住宅租賃同時牽涉房客的居住權及生存權,對於房客生存權的保障應大於房東的財產權,所以特別以法律限制押金額度不得超過2個月。至於營業用的房屋是為了賺取利潤、並非安身居住使用,應該回歸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依房屋價值、房客營業風險等因素,自行決定押金數額。實務曾有案例為飲料店、牛排館租約,房東收取超過2個月租金額的押金,法院均認為合法[13]。
例如承租透天房屋,一樓作店面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供老闆及家人居住使用,更甚至將承租房屋兼作經營電商與居住處所,押金如何收取才合法?這部分實務上還沒有穩定統一的見解。
內政部認為[14]營業兼住家使用的房屋仍有租賃專法的適用,依照這個函釋的邏輯,營業兼住家使用的房屋租賃,押金有2個月租金額的上限。
但有判決持不同見解[15],法院認為必須依照具體使用情況檢視房屋使用的主要目的,若房屋位處車水馬龍的熱鬧商業區且坪數高達上百坪,現場掛有營業招牌、承租主要目為營業使用,雖然有部分空間作為員工及負責人住家起居使用,但不改變營業場所的性質,則土地法為了保護住宅租賃契約中承租人居住權益的2個月押金總額限制,在這樣的情境就不適用。
所以可以看出主管機關、法院判決在這個議題上,似乎還沒有穩定統一的見解。如果營業、住家的使用區域可明確區隔(例如一樓店面營業使用;二樓以上住家使用),建議可以考慮依使用目的分別簽署兩份契約,較無爭議。
註腳
雷皓明、張學昌(2022),《租屋時可能需要負擔的支出:租金、押金與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