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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在辦公室曾遇過同事對你工作表現的冷嘲熱諷、批評貶低你的工作能力、在背後攻訐及用不禮貌的方式傳遞公文,甚至工作時短暫的私人行為都被同事拍照等侵犯隱私的行為?如果有的話,或許你正處於職場霸凌的環境,以下進一步介紹職場霸凌的定義及保障權益的相關作法,學會如何自保並遠離職場霸凌。
一、什麼是職場霸凌?職場霸凌有明確定義嗎?
我國現行法規對於職場霸凌還沒有定義性規定,不過已有法院判決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有相類似的定義可供參考。
(一)法院判決
有法院實務[1]認為「職場霸凌」,是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被霸凌者的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此外,除了上司對部屬的職場霸凌,也有法院[2]認為職場霸凌也可能發生在部屬對上司,或同儕之間,重點是在被霸凌的人本身是否受有身心壓力,或有人格遭到否定的羞辱感受。
(二)行政機關行政指導
勞動部公告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3],潛在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中也提到「職場霸凌」是包括勞工於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中,受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職務、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受害勞工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危害其身心健康或安全,並舉出以下7種樣態作為例子:
- 對同仁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 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他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他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
- 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嚴重辱罵。
- 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 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他的工作績效不佳。
- 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他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他任何事做。
- 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他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同仁其他任務,以阻礙他前進。
這份行政指導中關於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的說明,也可以作為了解職場霸凌的參考。
綜合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說法,可以說「職場霸凌」就是勞工在職場上受到其他個人或一群人藉由權力濫用或職務優勢,持續對被霸凌者造成冒犯、威脅而產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
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見圖1)
相較於職場性騷擾,如果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會有比較完整的規範和處理機制[4];但職場霸凌的受霸凌者對於霸凌者或雇主,就要依具體情形,分別從刑事、民事責任及勞動法上的權益,尋求救濟。
(一)追究刑事責任
若霸凌者以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因為具體行為可能涉及傷害[5]、公然侮辱[6]、恐嚇危安[7]、強制罪[8]等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向檢警提起告訴[9]來追究霸凌者應負的刑事責任。
(二)請求民事賠償
霸凌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10]。如果霸凌者不是雇主,而是其他同事或主管,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對其他同事、下屬的霸凌行為,雇主也可能須負擔僱用人責任,因而也可以向雇主請求連帶賠償[11]。
另外,受僱人服勞務時,雇主也負有使受僱人避免受危害之虞的保護義務[12],若雇主明知或可以知道工作場所內受僱人有受霸凌危害的可能,卻未提供必要的預防,而造成受僱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到危害,則雇主也應負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13]。
(三)要求雇主保障勞動權益
我國勞動法對於雇主應預防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並建立適當的工作環境及提供安全衛生措施,在勞動基準法[14]、職業安全衛生法[15]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6]均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如果發現雇主違反這些勞動法上的義務時,受霸凌者也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17],藉由政府部門的介入,確保勞工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權益。
除了前面的法律權益保障外,還有其他單位內部處理的機制,或是事前的蒐證準備工作,可以參考下一篇文章:《遇到職場霸凌,除了訴訟,還可以怎麼作?》。
霸凌者群仍持續造謠生事囂張裝傻背地搞小動作要搞掉我
如何提告求償?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