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依照年齡的不同,將人們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依此決定一個人可不可以獨立自主的進行法律行為[1]。我們常聽到「未成年人可以……/不能……」就是類似的意思。
其中,「簽訂契約」對未成年人來說,就不是一件可以獨立進行的事情。(見圖1)
依照民法第13條[3],未滿7歲的小孩子「無行為能力」,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這一類的小孩,依照民法第75條[4]不能自己做法律行為,一切法律相關的事務都需要由父母(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來代為進行[5]。
依照民法第13條,滿7歲到18歲以前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如同字面意思,這一類的小孩行為受限,只有一部分的法律行為可以自己進行。
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想要做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77條[6]必須得到父母的事先允許,如果沒有事先允許,也必須得到事後的承諾,才會有效[7]。
法律之所以讓小孩的行為受限,是避免小孩意外承擔無法承擔的責任(例如,不諳世事而不小心背債)。
因此,依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依當時的年齡及身分,或是日常生活來看,屬於必要」的情形,不需得到父母允許。如果對於小孩來說沒有負擔,屬於單純的利益(例如,接受贈與),或者是小孩生活上所必須(例如,購買一枝筆),就可以由小孩自己進行。
單獨行為,是指不需要對方承認就可以單獨成立的法律行為。最常見的單獨行為例如「拋棄繼承權」。
這些單獨行為,依照民法第78條[8],一定要父母事先允許才有效,如果未成年人擅自進行,父母即便事後承認也無效。
依照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9]。法律對於成年者並沒有行為的限制,因此通常稱此時有「完全行為能力」。
只要年滿18歲,就可以自由地進行法律行為,不須父母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反之,如果需要負擔法律義務,也須自行承受。
未滿7歲的小孩無論如何都不能自己簽訂契約;7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小孩,除非是日常生活中必要或是單純受益,否則需要父母事先允許、事後承認才可以簽訂契約;一旦年滿18歲,就可以獨立自主進行法律行為,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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