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正式律師後就可以直接執業嗎?一般人怎麼確認一個人是不是律師?

刊登:2019-08-30・最後更新: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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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漫漫長路,通過考試並完成職前訓練後[1],終於從學習律師升格為正式律師。但律師這個職業,並不是成為正式律師就可以直接上工,還要完成「加入律師公會(也就是入會)」這項最終任務才可以[2]

一、加入律師公會

為什麼一定要加入律師公會?這是因為律師法第19條規定:「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3]」換句話說,如果只領有律師證書,卻未加入律師公會,就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

二、如何確認一個人有沒有律師資格?是否可以執業?

(一)律師查詢系統

法務部為避免根本不具律師資格的人謊稱自己是律師而接案,或是未依法加入公會的律師在當地執業,特別設立「律師查詢系統[4]」,只要輸入姓名即可查詢該名律師的證書字號及其所登錄的公會,以確保民眾的權益[5]

(二)無律師證書而執行職務者的處罰

如果有假律師根本沒有律師證書就辦理律師職務,依照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6]」。

(三)律師出借資格給無律師證書者的處罰

如果律師自己不執行職務,卻反而將事務所或證書提供給根本沒有律師證書的人使用,一樣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7]」。

註腳

  1.   關於律師考試與職前訓練的說明,請閱讀:楊舒婷(2020),《如何成為律師?》。
  2.   其實在未修法前,律師如果想要執業,除了必須「加入公會」以外,還必須「向法院登錄」(等於要完成2項任務才能執業!),但2020年1月時,已經修法刪除了「向法院登錄」的規定,所以現在只剩「加入公會」的制度。
  3.   律師法第19條:「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4.   律師查詢系統網址: https://lawyerbc.moj.gov.tw/
  5.   即使沒有入會,只要領到「律師證書」就會有證書字號,也就可以從系統上找到該位律師,只不過公會的欄位會是空白的。所以查詢時別忘記確認律師是否有辦理入會哦!
  6.   律師法第127條:「
    I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外國律師違反第115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120條第1項規定者,亦同。」
  7.   律師法第128條:「
    I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如何成為正式律師?》。

LU0006852(一般會員) 2021-03-19 12:40:58
為何一定要入公會才能執業?意義何在?憑什麼強迫律師入會?没入會不是更好?全國丶網路都可執業呀~
翁堉珊(進階會員) 2021-06-04 01:48:18
請問律師執業後多久要更新執照一次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06-04 02:56:36
LU0006852,您好:
律師是兼具專業性與公益性的職業,為確保為民服務的律師具有法定資格,律師必須加入公會列冊在案。另一方面,公會也會協助改善執業環境,或是安排課程、講座、研習等活動,以提升律師品格與專業能力。所以加入公會還是有其必要性。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1-06-04 03:03:06
翁堉珊,您好:
依法取得律師證書並執業後,原則上沒有更新的問題。(簡單來說,如果順利的話,可以考上後一直當律師當到退休)
LU0018603(一般會員) 2024-03-09 12:09:15
請問律師瀆職,故意不提交最重要證據,造成敗訴,會如何懲處。當時精神狀況有問題沒發現,敗訴後才發現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3-09 12:12:16
請問律師故意不附重要證據,造成敗訴,如何懲處。當時精神狀況不好沒發現,敗訴之後才發現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3-09 12:12:27
請問律師故意不附重要證據,造成敗訴,如何懲處。當時精神狀況不好沒發現,敗訴之後才發現
唐賡堯(進階會員) 2024-06-20 19:16:38
我只知道上訴理由可以提無效辯護,個人經驗僅供參考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4-08-03 14:24:12
LU0018603,您好:
關於律師懲戒可參考律師法第73條,依該規定,如果律師有無故終止委任契約、未利益迴避、挑唆訴訟等行為時,應付懲戒(另可參考本網站的<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一文)。

而您所述的情況,比較像是律師法第33條:「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或第43條第2項:「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如果是前者,不在律師法第73條的受懲戒範圍內;如果是後者,該律師即應負懲戒。

不過律師於訴訟中未附證據,倒底是故意要損害委任人的利益,或是有其他訴訟考量?是否能夠成為受懲戒的事由?這必須要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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