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小家長會的章程和議事規則的效力
國小家長會是屬於人合社團性質的團體,由會員自行組成,基於「社團自治」的法理,應該尊重社團章程所約定的自治事項,除了有違公共利益或強制規定者外,不論是主管機關的事前監督或法院就社員爭執的事後判斷,都不宜介入社團自治的範疇,否則就可能侵害憲法、法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
因此,既然案例中的B國小家長會以章程、議事規則等,規定臨時動議可以在委員會會議中提出;主席(會長A)違法解散會議時,在場的家長委員也可以選任其他主席繼續開會;且法院對於這些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強制規定的章程條款,也會尊重,並依據團體的章程、議事規則等作為會員間糾紛解決的判斷依據。所以案例中家長委員C可以依據章程提出臨時動議;會長A違規表示散會離席,其他在場的家長委員也可以依據議事規則推選D擔任主席繼續開會,都是合法的。
二、國小家長會章程雖無罷免規定,但家長委員仍可罷免會長
(一)什麼是罷免?
「罷免」是原選舉人透過投票等政治程序解除被罷免人的職務,有實務見解認為,有選任權就有罷免權。因此,家長會長既然由家長委員選出,家長委員也可以用投票罷免的方式解除他的職務。
(二)章程中沒有罷免的規定,還可以罷免會長嗎?
前面有提到團體的運作方式,基本上是尊重團體的內部約定,例如章程等;如果遇到章程中沒有約定的事項時,例如家長會章程中沒有罷免的約定,該如何處理呢?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團體內沒有特別約定,就要回歸一般的規定。
例如在本案例中,B國小家長會章程中雖然沒有罷免的規定,可以回歸B國小所位於的新北市,依照新北市頒定的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家長會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確實有罷免家長會長的規定,所以雖然B國小的家長會章程中並沒有罷免的相關規定,家長會組織仍有權罷免家長會長,得依照內部程序與會議規範等,在家長委員會會議中用臨時動議的方式行使罷免權。
三、結論
本件罷免A的決議合法。雖然B國小家長會章程中沒有罷免的相關約定,但家長委員依法有罷免權,可以依照會議進行的程序罷免A。